9月8日,沙河市城管局发布沙城综燃罚决字〔2025〕第4号决定书,公布张某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1、处伍万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叁拾伍元(¥1135元整)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