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即证明投入了资金、人力、材料,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体现了挂靠人的意思表示,挂靠人是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挂靠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1、提供前期证据,包括招投标文件、交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文件,证明合同订立及计价方式体现了挂靠人的意思表示

2、提供挂靠协议,证明挂靠事实。挂靠协议签订时间一般应当早于施工合同。

3、提供材料合同、材料费支付凭证、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凭证、工地日常支出凭证,证明投入了资金、人力、材料。

4、提供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等文件,证明实际进行了施工。

5、对建设工程现状以及工程计量、验收、结算等基本履约事实作出合理解释。

挂靠人提供上述证据,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可以形成内心确认,相信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才可能获得支持。(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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