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不办证?非法砍伐的 “生意经”,终会变成 “囹圄劫”!在“6·5环境日”来临之际,小编带您来看一起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提醒大家法律红线不可越,绿水青山需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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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吴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平果市旧城镇F村的一片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林木砍伐。经专业机构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位于F村6林班58.1、70.1小班,包含马尾松、杂木、杉木等多个树种,总蓄积量达36.7立方米。案发后,吴某于2023年12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平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平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吴某曾于201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次犯罪发生在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吴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平果法院综合考量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屏障,维系着水土、气候与生物多样性,其重要性无可替代。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必须事先依法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 “树是我买的就能随意砍”是严重的法律认识误区,此类侥幸心理是违法犯罪的温床!

请广大群众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与生态责任感,将保护森林资源内化为自觉行动。任何无视法规、破坏森林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