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农妇杨宝花因与法官言语冲突被罚款10万元,并拘留15天后,法院承认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罚款决定并道歉。

这是咋回事呀?农妇为什么要去辱骂法官,辱骂法官就要被罚款10万元?依据何在?

9月19日,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关于晚上帖文反映“山东临沂一法院作出10万元罚款,适用法律错误事件,”经核查,在对杨某花处以15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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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已经退回了罚款及其利息,并且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坏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只因原告杨某花不满意判决结果,原告去法院和法官讨说法,然后就在交谈的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原告质疑法官判的不合理和偏心,说“谁这么判决,谁就没良心”。

然后,杨某花就被以“扰乱治安为名,罚款10万和15天拘留。”

事情还得从2023年说起,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他们都是。山东临沂市河东区司马墩街道中洪湖村的村民。村民孙某省签订了。安置协议后缴纳了购房款,然后由村委给他结算确认后分的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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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份,王某来杨某花夫妇抢占了孙某省的这套房子,并且把锁给换了,然后自己住进去了。孙某省和村委反复劝说让王某来夫妇不要住进去,这房子不是你们的,但对方他们不听。

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最后闹到了肢体冲突,结果孙某省用一个羊角把王某来给打伤了。

经过伤情鉴定,王某来造成轻伤二级,此后。王某来夫妇要求赔偿100万元、30万元,其实就有点敲诈勒索的意思了,那孙某省他肯定不愿意啊,你只是一个轻伤二级,凭什么要给你赔这么多。当地叔叔介入后,孙某省也被逮捕了,临沂经开区法院判决。孙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某来各项损失2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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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某来和杨某花夫妇,觉得这样的判决太轻了,甚至还觉得法官是偏袒了对方,于是杨某花就到了法院去找法官讨说法?

当经办法官把判决书给杨某花的时候,杨某花的行为比较过激,法警都没能把劝住。

对此,临沂经开区法院在当天就对杨某花作出拘留15天和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看到这里大家肯定感觉到不解,这把人打成轻伤二级才赔偿25000元,这羊毛花又没打人,只是怼了几句,怎么就要被罚款10万呢?这个依据是啥呀?你要罚款,你肯定要有相应的依据啊,你不是说你想罚多少就多少,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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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指出,如果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庭秩序的,而且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但这罚款和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但杨某花是在法院的大厅里面,而并不是在法庭的上,这个空间就不对了,不能适用那个条款,现在你对她的罚款10万元,超出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上百倍,所以肯定不合理呀。

对此,杨某花称自己只不过是情绪激动,嗓门大了一点而已,又没有辱骂谩骂法官,我们农村妇女不都这样吗,平时在家就这样大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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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边问边学法律知识,这份判决执行书是要法院院长签名的,还要加盖法院公章,既然工作层面的法官已经搞错了,难道法院院长都不清楚国家法律条款吗?

“没良心”并不能算对法官的辱骂,是对法、官的指责。罚10万元的确太随意且无法可依!仅撤销罚款和道歉是不够挽该妇女的名誉!

还有网友提出质疑,被拘留15天,责任人是否该作出赔偿,不要说什么国家赔偿,国家没理由为你的错误买单,谁说罚款的就应该由谁来赔偿。

其实,杨某花去法院拿判决书,顺便找法官理论一下,在情理上也可以理解。养母花,他又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也不懂,他提出自己的质疑是很正常的,对于他不理解或者不能接受,作为法官应该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老百姓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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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这杨某花呀,经过这一次教训,下次就应该收敛一点了,这别人的安置房你为什么去抢占呢?

虽然不知道杨某花为什么要去强占孙某省的安置房,如果双方好好沟通,不就没事了。再说这安置房如果是孙某审的,你不应该去抢账,如果是你的,你应该通过合法的时候程序去维权,而不是强占他人的房子。

如果有事情的好好说话,好好商量沟通,也不至于闹到两败俱伤的地步,因为你去抢占了他人的房子,导致双方有了矛盾,发生了冲突,孙某省赔了钱还要拘役,王某来被打了,老婆还要拘留。

通过此事件说明,这当地的普法还远远不够,老百姓不懂法,导致发生纠纷矛盾,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以身作则,要做到知法守法,而不是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