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A公司的“骗贷”风波
2023年初,A公司因扩大生产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并提供厂房作为抵押。后因市场波动,产品滞销导致资金链断裂,逾期未还款。银行以“虚构经营项目”为由报案,指控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涉嫌贷款诈骗罪。
侦查中,银行未能提供贷款审核时的完整评估报告,且抵押厂房估值远超贷款金额。甲辩称:“借款全部用于采购设备和支付工资,有财务流水为证。”最终,某法院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宣告无罪。
二、裁判逻辑:无罪判决的核心依据
主观目的排除
若行为人将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且有还款意愿(如部分还款、积极沟通),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例:张某虚构工程合同贷款,但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法院认定“属民事欺诈,非刑事诈骗”。
刑民责任切割
银行损失已由担保公司代偿或抵押物足额覆盖时,视为民事违约,刑事介入缺乏必要性。
例:姚某套取车贷后由担保公司代偿23.8万元,法院认定“未破坏金融秩序”。
证据链完整性
控方若无法证明“明知无还款能力而骗贷”,或关键书证(如流水、合同)缺失,需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例:某企业贷款材料部分造假,但因银行明知其资信不佳仍放贷,法院裁定“未陷入错误认识”。
三、法律分析:刑辩律师的“黄金辩点”
策略一:主攻主观故意认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贷款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193条)。辩护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
- 资金真实用途:提供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用于生产经营;
- 还款能力佐证:抵押物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等,显示资产覆盖债务;
- 积极履约行为:还款计划书、沟通录音等,印证非恶意逃避。
策略二:切割刑民责任边界
俞强律师分析: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害。若符合以下情形,应主张无罪:
- 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仅对部分事实“美化包装”;
- 未造成金融机构实际损失(如担保代偿、抵押物变现);
- 银行审核时明知风险仍放贷(需调取信贷员笔录)。
策略三:打破证据链闭合性
俞强律师实战经验:
利用《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重点突破控方漏洞:
- 申请调取原始凭证:如银行系统内审记录、贷后管理报告,揭露银行自身过错;
- 引入专家辅助人:委托会计师对资金流向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削弱“挥霍资金”指控;
- 还原行业惯例:例如建筑业“垫资施工”导致贷款挪用,属行业风险而非诈骗。
四、企业防范指南:避开贷款雷区
规范贷款材料
避免虚构交易合同,可用“预期订单”替代“已签合同”,并备注不确定性。
留存资金凭证
设立专用账户管理贷款,每笔支出保留发票、审批记录。
建立预警机制
经营恶化时主动与银行协商展期,书面说明困难及还款计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语:
当前司法政策正从“结果归罪”转向“主客观统一”,企业因经营失败导致贷款逾期,不应简单等同于诈骗。但若存在“伪造印章”“截留资金隐匿”等行为,仍将面临刑事风险。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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