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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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避免冗长的诉讼流程、高效化解纠纷,在一审、二审中选择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

那么,再审中双方能否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后再审程序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也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和解达成后,再审程序的处理方式需结合和解阶段、协议履行情况等具体情形确定。

周军律师结合事务分情形进行以下详细说明:

一、再审各阶段均可行使和解权利,形式灵活多样

再审程序的和解权利贯穿始终,无论处于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无需法院介入,自行协商确定和解内容,比如就债务履行金额、期限、方式等达成一致;二是“法院主持调解”,再审法院可主动组织双方调解,也可应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通过法官的释法引导,帮助双方化解分歧、达成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的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诸如确认身份关系无效、单纯的公示催告等特殊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

二、和解后再审程序的核心处理方式

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审程序并非必然直接终结,法院会根据和解达成的阶段、当事人的诉求及协议履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再审申请审查阶段达成和解:可撤回再审申请,终结审查

若双方在法院正式裁定再审前的申请审查阶段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法院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会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同时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此时,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力恢复,双方需按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二)再审审理阶段达成和解:三种处理路径

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包括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后达成和解,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具体由当事人选择或法院依法确定:

1. 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终结再审程序。若双方达成和解后,再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准许后,将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生效裁判的执行。若为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且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也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检察院可同时撤回抗诉。

2. 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终结再审程序。若双方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内容出具调解书,法院经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的,会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生效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单纯的自行和解协议更有保障。

3. 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仅限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若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一审原告可在达成和解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的,会同时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彻底终结案件的诉讼程序。但需注意,撤回起诉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

(三)特殊情形: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的程序处理

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即便再审程序已启动,法院也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特别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即使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再审程序将继续进行,法院将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程序中达成和解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后再审程序以“终结”为核心处理原则,具体路径可根据和解阶段、当事人诉求灵活选择。为保障权益,建议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注重协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必要时请求法院对协议进行确认,借助司法文书的强制力降低履行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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