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故事:从“铁案”到逆转的惊险之路

甲是B建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因公司资金短缺,甲以5名亲友的名义向某县信用社申请5笔小额贷款(共15万元),贷款材料由信用社信贷员乙授意填写,资金全部投入建材生产。2016年,因下游企业拖欠货款,公司资金链断裂,甲再次以他人名义贷款8万元试图挽救,但仍因经营失败无法还款。2018年,甲主动要求将贷款转至本人名下,并变卖唯一房产创办培训学校以偿还债务。2019年,甲被指控“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23万元”,涉嫌贷款诈骗罪。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无罪判决核心理由

  1. 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甲贷款后持续支付利息9.2万元,变卖房产创业还款,无逃匿、挥霍或转移资产行为。

  2. 贷款用途合法:资金全部投入生产经营,亏损系市场风险所致。

  3. 信用社知情且配合信贷员乙主动要求“借名贷款”规避审批规则,银行未受欺骗。

  4. 未造成实质损失:甲有还款意愿和能力(培训学校资产40万元),银行可通过民事途径追偿。

三、法律分析:无罪辩护的四大突破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二者缺一不可。以下四大辩点可扭转案件定性:

1. 主观目的:如何证明“非非法占有”?

根据最高法《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排除以下情形:

  • 贷款用于正常经营,且行为人无逃匿、挥霍等行为;

  • 有积极还款行动(如变卖资产、分期付息);

  • 不能还款系市场风险或经营失误所致。
    本案突破口:甲持续付息、变产创业,符合“经营失败型”免责情形。

2. 欺诈行为:银行是否“真受骗”?

若金融机构明知材料瑕疵仍放贷(如为规避内部规则授意“借名贷款”),则欺骗行为与放贷无因果关系。
本案突破口:信贷员乙主动要求甲提供他人身份证,系银行规避自身制度,非甲单方欺诈。

3. 法益侵害:是否造成“实质损失”?

贷款诈骗罪保护的是金融机构财产权。若存在足额抵押或担保代偿,银行未受损则不构罪。
本案突破口:甲培训学校资产覆盖债务,银行可通过执行抵押物受偿。

4. 证据不足:如何打破“客观归罪”?

不能仅因“贷款未还”推定犯罪,需排除合理怀疑:

  • 是否证明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

  • 是否证明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
    本案突破口:无证据证明甲贷款时明知必然亏损,且资金流向均指向企业经营。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定性,本文分析不作为个案法律意见。经济活动中若遇类似风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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