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来函咨询:

我一个朋友是做货代业务的,主要做出口代理。上个月他接了一票向东欧某国出口无人机零配件的业务,因为新入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向海关申报为电子零配件。8月底出口时被海关查验发现存在申报不实。把货扣下了,海关让企业提供资料解释?请问这个事情严重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首先要判断涉案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的两用物项,请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如果不属于两用物项,则大概率作为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处理;如果是两用物项,则需要判断造成不实申报的原因: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两者的性质不一样。如果有证据证明系工作失误,仍可能作为违规处理。如果是主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伪报品名逃证),那么本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伪报品名出口两用物项的无人机及配件,办案机关一般依据该条款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或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这是一般性意见仅供参考,更准确的判断应该具体到本案的相关证据进一步分析。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