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有没有可能撤销?

当然有可能撤销了。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不是一经决定就立即生效、肯定没有改变的余地的。

如果发现拘留决定有误,还是可以撤销的。

2.拘留撤销的路径是什么?

要想撤销行政拘留有两条路径可选:

第1条是提起行政复议,第2条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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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可否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个是不可以的,两者只能择其一。

如果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又提起了刑事诉讼,那么法院会驳回行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同理,如果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一样也会驳回复议。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可否暂缓拘留?

《行政复议法》第73条规定了三款内容,其中前两款是跟行政拘留有关系的。

第1款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2款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么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同时可以向行政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行政拘留决定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第3款规定了行政罚款的情况: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5.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这规定在《行政复议法》 第20条第1款之中。

根据规定,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然如果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申请复议的机关就是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比如原决定是由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则申请复议的机关就是市公安局。

6.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这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之中。

根据规定,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不过,各地规定不同,有些地方规定要交叉到其他地方管辖,有些规定由某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7.对行政复议不满,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5条规定这个时间期限是15天。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