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天,李梅(化名)乘坐好友二轮电动车途径某一路段时,祸从天降,电动车与路旁掉落的3根电缆线发生刮碰,导致李梅受伤、车辆受损,李梅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续调查过程中发现,掉落的3根电缆线所属单位为甲、乙、丙3家公司,案发前一天,该3根电缆线突然掉落,丙公司到现场处置,仅将电缆线临时固定在道路旁边的隔离栏上,后电缆线再次掉落,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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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乙、丙3家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各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李梅诉至柳江法院,要求3家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调解过程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3家公司相互推诿责任,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随后向甲、乙、丙3家公司释法析理,指出:

3家公司作为案涉电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而3家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在电缆线第一次掉落后,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致使电缆线再次脱落发生交通事故,故应对李梅遭受的侵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听完承办法官的分析后,3家公司认识到自己管理的不到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家公司同意均摊李梅各项损失1.3万余元,并承诺会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因电缆线、广告牌等户外设施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事例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切实做好相关物品及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以免给他人造成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