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是演技场,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2020年7月,A建材公司向B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运送了价值113万余元的混凝土材料。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B公司代表当庭否认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声称从未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面对法官询问,B公司代表眼神闪烁,对关键交易细节避而不答,拒绝提供任何付款凭证

A公司则出示了盖有B公司公章的对账单、送货签收单等全套交易凭证。

令人意外的是,在二审程序中,B公司突然改口承认收到货物,并提交了25万元的转账凭证,声称已支付部分货款。这种前后矛盾的陈述刻意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更让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01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证据认定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

  • B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货款88万余元及利息

  • 针对B公司在一审中隐瞒已付款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依法对B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B公司不服罚款决定提起复议,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决定。

02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B公司在一审阶段不仅否认收到货物,还隐瞒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拒绝提供相应证据。直至二审才提交付款凭证,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变化,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则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03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特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

  • 主张货款债权存在的一方(出卖方)需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证明合同履行事实

  • 主张债务已消灭的一方(买受方)则需提供付款凭证、债务免除证明等证据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卖方已提供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明合同履行事实,B公司主张已支付部分货款却拒不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俞强律师指出,实践中常见当事人对不利事实刻意回避或虚假陈述,此类行为面临三重法律风险:

  1. 事实认定不利:法院可直接依据对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 司法制裁风险: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罚款、拘留

  3. 信用惩戒:违法行为将纳入司法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商业信誉

在河南某法院处理的类似案件中,被告因当庭否认买卖合同关系、隐瞒付款证据,被处以5万元罚款,成为该省法院制裁不诚信诉讼的典型案例。

诚信原则的诉讼价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结合其多年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经验指出: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全面提供证据,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不要式买卖合同日益普遍的商业环境下,交易凭证管理成为企业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

  • 送货单应载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

  • 收货单需有授权签收人签字或盖章

  • 对账单应定期签署确认,明确欠款金额

  • 付款凭证需对应具体交易批次

“实践中许多企业败诉并非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疏于保存履约证据。”俞强律师强调,“合同法律师在企业交易管理中的作用,正是帮助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04 企业应对建议

为避免陷入举证困境,企业应当:

完善交易凭证管理

  • 建立统一的单据管理系统,确保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凭证编号连续、信息完整

  • 采用电子签收系统,避免手写签收难以辨认的问题

  • 定期对账确认,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

规范应诉答辩行为

  • 收到应诉通知后立即收集整理全部交易凭证

  • 答辩状应如实全面反映交易事实,避免选择性陈述

  • 对不利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补强证明,而非隐瞒回避

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 日常交易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异议期

  • 大额交易建立履约担保机制

  • 定期开展证据保全,防范证据灭失风险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分析,具体案件因证据细节、交易背景等因素可能存在不同裁判结果。企业在经营中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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