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科技公司(化名)成立于2015年,原股东王某(化名)持有100%股权。2016年至2017年间,A公司与B光伏公司(化名)签订多份销售合同,累计拖欠货款138万元。2017年4月,王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化名),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B光伏公司索款无果后,将A公司及现股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债务发生于我受让股权前,与我无关!”但法院查明:A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后债务始终存续且未清偿。李某虽为新股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甚至缺席庭审。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货款138万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核心
主体资格连续性
公司内部股权或资本变更不影响其法律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即使债务发生于新股东受让前,只要债务未清偿,公司仍需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提供证据(如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册等),则推定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未提交任何证据,故败诉。恶意避债行为无效
实践中,原股东常通过转让股权(如将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逃避债务。但法院明确:原股东若在持股期间未完成财产独立性证明,即使转让股权,仍须对任职期间的债务担责。
法律分析:风险防范与实操指引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一人公司因缺乏股东制衡机制,更易出现财产混同。以下关键点需企业主高度警惕:
一、股东责任的核心风险
“时间陷阱”误区
新股东常误以为“受让前债务与我无关”,但法律要求新股东对受让时既存且未清偿的债务负责。若其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如未建立独立账簿、公私账户混用),连带责任不可避免。原股东的“历史责任”
即使原股东已转让股权,若其持股期间存在财产混同(如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仍需对任职期债务担责。某案例中,原股东因未编制年度审计报告,股权转让5年后仍被追责。
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证据
《公司法》第62条要求一人公司每年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此为证明财产独立的“黄金证据”。此外还需:
独立银行账户流水(无与股东资金往来)
完整会计账簿及凭证
清晰的业务合同及发票链
经营场所与股东住所分离的证明
案例警示:某装饰公司原股东仅提供个人银行流水,因缺失审计报告和财务制度,被法院认定“举证不能”,与现股东共同承担20万元债务连带责任。
三、风险防控解决方案
股权受让前的尽职调查
新股东受让一人公司股权时,必须审查: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是否存在未披露债务;
原股东是否存在公私账户混用记录。
受让后的合规管理
立即建立独立财务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历史账目,隔离新旧财务周期;
修订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分红、薪酬等资金往来需经董事会决议并留痕;
避免“零成本”受让:低价或无偿股权转让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结语
一人公司的便利性伴随高风险。无论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自证清白”的法定义务永不消失。企业主应在交易前借助【合同法律师】的专业支持,通过合规审计与协议设计规避人格混同,将法律风险扼杀于萌芽。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观点基于一般性案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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