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张某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若需承担,责任形式是什么?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认定需结合减资的决策属性与股东的主观过错综合判断。首先,公司减资的通知义务主体虽为公司,但减资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对减资程序及后果具有明知性,此种情形与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本质相似。若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共同作出减资决议并完成变更登记,已构成共同侵权。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责任认定有明确倾向: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是在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形式既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兼顾了股东责任的合理性。此外,即便公司减资针对的是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只要存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形,股东仍需依上述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也契合公司法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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