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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近年少有的警察杀人恶性案件。

2025年9月23日18时许,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41岁的民警邓某某邀约女友母某甲(女,35岁)、母某乙(男,31岁,母某甲弟弟)等人聚餐,席间饮用白酒。

餐后,一行人到某量贩式KTV唱歌喝酒。

其间,母某乙认为邓某某言行失当,双方发生争执,在朋友劝解下,邓某某先行离开。

当晚22时许,母某乙打电话给已经回到家中的邓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挑衅。

22时40分许,邓某某携水果刀前往母某乙家中,将母某甲、母某乙、何某某(女,58岁,母某甲母亲)刺伤。母某乙、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母某甲正在医院治疗,伤情稳定。

经检测,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38.4mg/100ml,母某乙血液酒精含量178.5mg/100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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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由巴中市公安局提级侦办。

因为涉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的在职民警,由该局承办确实不妥,尽管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公安机关整体回避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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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整体回避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办案机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办案机关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的;

三是当事人是办案机关所在地区的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机关、政协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案件;

四是办案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及近亲属、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

五是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适宜由受案机关管辖的,其应当回避,交由其他机关管辖。

现在看来,这个就属于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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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次建议,待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时予以考虑整体回避制度的问题。

可惜,我们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关注到整体回避这个问题,也算是一点遗憾。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成了被遗忘的角度。

但法律可以不作强制规定,作为执法机关还是要主动回避,本案中县公安机关主动整体回避,由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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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已经说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由巴中市公安局提级侦办”,但2025年9月26日晚,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就欠妥。

尽管这份通报里面有“该案后果严重,令人痛心。同时,也暴露出我局在从严治警上存在责任落实不力、执纪不严等问题。我局将痛定思痛、以案为鉴”的致歉内容,但这份通报似乎由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发布更为妥当。

因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已经进行了整体回避,而警情通报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再由南江县公安局发布,似乎与整体回避原则不是太合适。

仅为个人之见。

2025年9月2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