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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归法条本身,“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从这条规定中可读出关键信息: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且这两级法院必须是连续的上一级,不能跳跃,如不能跳过中院,直接由基层法院到高院,既不是“经过两个法院审理”,也不是“法院审理两次”,从字面含义来看,该条款本身无任何争议,也无人对此提出异议。
由该条款延伸出的核心权利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设置两审终审制的核心目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多一条救济途径,对一审不服无需担忧,只要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便不生效,当事人可获得二审审查的机会。刑事诉讼二审还遵循“上诉不加刑”和“全面审查 两大原则,仅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刑,且二审需全面审查案件,这构成了完整的救济路径。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二审虚化”问题,会导致这一救济途径失效,相当于变相形成一审终审,如同高考不允许复读,若遇到不负责任的“批卷者”,当事人连复议的权利都没有,权益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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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感受来看,二审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中一个层面是大量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理而非开庭审理。不少人认为“二审不开庭就是走过场,大概率会维持原判”,进而觉得二审无用、属于虚化。但实际上,用“二审不开庭”直接判定“二审虚化”并不客观,也与部分实践情况不符。比如代理的部分案件中,二审法院明确表示因司法资源有限,如案件涉及十几、二十名被告人,若开庭需大量法警,人力物力难以调配,无法安排开庭,但同时会告知“认可辩护方意见”,此时即便不开庭,也可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保障当事人权益 ,可见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必然等同于二审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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