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机下,当事人没有行使辩解权利、没有作出辩解,显然不是好的选择。当事人进行恰当的辩解多少都会有作用,有助于妥善处理刑事危机。在具体个案中,当事人辩解的效果如何,受辩解内容是否适当、辩解策略是否妥当以及辩解时机把握得如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辩解的内容

当事人提出的辩解内容是否适当是影响辩解效果的重要因素。辩解内容适当性不等于专业性,很多时候当事人的辩解不一定需要体现专业性。毕竟,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对所涉罪名的了解也一知半解,刻意追求专业化的表达,反而可能会让当事人的辩解变得拙劣。

总体而言,如当事人以通俗口吻表达,直接面对指控的内容,讲述合理可信、自圆其说、前后稳定一致,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尽量符合客观事实真相或法律真相的案件事实经过,且该案件事实经过证明当事人所涉行为无罪、罪轻,则该辩解就是比较适当的。

如果当事人的辩解不能证明其行为无罪、罪轻,或者辩解内容不具备合理性、容易被其他证据否决,那就不是适当的辩解。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辩解是否适当与律师的辅导密切相关。在律师的辅导下,当事人更可能作出适当的辩解。适当的辩解虽然没有明说法律观点,实际上都有理有据,与辩护策略、辩护意见相互配合。

二、辩解的策略

当事人的辩解当然需要有一定的策略。当事人可以积极认罪悔罪,可以缺少罪与非罪的有力辩解,但不能没有辩点,不能缺少为辩点埋下的伏笔。当事人无策略的辩解,不利于刑事危机的妥善处理。

例如,张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案:

办案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张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又被以涉嫌行贿600万元进行调查。张某面临严峻的刑事危机,处理不当的后果就是数罪并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在办案人员的要求下配合调查,承认了所有的案件事实经过。虽然看起来没有提出有力的辩解,但其策略是正确的。

其一,保持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毕竟相关行贿事实、相关项目投标过程的串标事实客观存在、证据也比较充分,抗拒调查不利于案件处理,还可能会被严惩,除了认罪悔罪已经没有其他选择。

其二,详细解释到案经过。办案人员到张某的老家找他,但因缺少当地办案机关配合手续,遭到小区保安的拒绝。张某得知后马上去当地派出所报备,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在家等办案人员通知。几天后,办案人员再次到张某小区,而张某恰好外出吃饭。办案人员打电话给张某,张某主动赶回来在小区附近与办案人员见面配合调查,后被刑事拘留到案。张某详细描述归案经过,并提交去派出所报备的证据材料,为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埋下伏笔。

其三,着重介绍他的身体情况和家庭情况。张某有焦虑抑郁症,一直靠药物治疗,且他十几岁时父母就离世,婚后又离异,9岁的儿子由他一人抚养,他不能长期被羁押,否则儿子无人照料。为此,张某也收集保留了病历资料、离婚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

其四,解释案件事实经过。实际上从招投标过程看,张某并不是招投标的主体,只是知道甲乙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张某行贿的目的是不论招投标结果如何,甲方都要求中标方使用张某所代理品牌的产品。因此,实质上张某没有介入招投标中,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但张某不一定需要对串通投标罪的指控作出无罪辩解,其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是客观判断,即便张某没有作无罪辩解,只要他在笔录中将事实经过讲清楚,就可以有辩护空间。

其五,对于行贿,张某个人行贿600万元,面临两个极端,要么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么办案机关对其从宽处理。从张某到案经过、供述情况以及办案机关的反馈看,我们判断办案机关有从宽处理的权限和意愿,妥善辩解就有宽大处理的机会。

综上,张某虽然认罪悔罪,但经过律师的协助,他的辩解是有策略的。张某和律师一致判断:串通投标案和行贿案数案调查时,办案机关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是利好信息;串通投标罪的指控,已经能对张某小惩大诫,至于行贿罪大概率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不论行贿案是否移送,都有机会争取比较理想的处理结果。

又如,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次会见李某就告诉他,“这个案件没有辩护空间,认定非法经营罪没有错,涉案金额六七十亿元,怎么辩护都不可能将金额降低到5年以下的定罪量刑标准,建议你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听取律师的意见后,李某始终坚持认罪认罚。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5年有期徒刑,李某无法接受该量刑建议。律师建议李某认罪但不认罚,具体量刑由法院裁判。

结果,在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不持异议,只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恳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二审阶段,律师告诉李某,“这个案件没有辩护空间,只能继续作罪轻辩护,认罪不认罚,希望法院可以对你从宽处理”。

二审阶段,律师提出量刑过重,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下刑罚的辩护意见。结果,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

然而,直到申诉阶段,我们介入后发现,实际上李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很大的争议,即便一审、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也存在诸多疑虑。

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多次发函给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也出具情况说明,对李某相关公司的跨境资金结算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认定,相关跨境资金结算行为,部分符合资金池使用规定要求,部分因为政策后期加强对净流出的限制故而暂停为其办理资金池资金划拨,因此,李某相关公司的跨境资金结算行为是符合行政法规的。

后续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多次发函给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要求其明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支付结算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始终没有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支付结算。

由此可见,李某相关公司的行为连非法支付结算行政违法行为都不算,认定构成非法支付结算的非法经营犯罪,依据不足。

然而,很可惜李某没有提出有效的辩解,律师没有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我们申诉会见时向李某充分解释案卷材料中的这些材料,李某才恍然大悟,明白他的行为不一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李某悔恨自己没有作出正确的辩解。

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辩护经验,律师的态度会决定他们的态度。律师认为构成犯罪,他们就认为自己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他们就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律师对当事人刑事危机处理、辩护策略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辩解的时机

当事人辩解的效果与诉讼进展有很大的关系。未能把握恰当辩解时机,则刑事危机可能难以妥善处理。

在办案机关介入前,当事人刑事危机处理得当,则其可能不会被刑事立案,案件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办案机关介入后,当事人被刑事立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危机处理得当,案件仍有可能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立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当事人的辩解则更为重要,其辩解将直接作为呈堂证供,影响其定罪量刑,影响案件辩护空间。

总体而言,当事人越早意识到刑事危机,准备好符合事实、符合证据且充分恰当的辩解,则越有可能妥善处理刑事危机。

那么,辩解的恰当时机是什么时候?当事人意识到其可能面临刑事危机时,就应当准备好充分的辩解,以及与辩解对应的证据材料,预想案件最不利的处理结果,做出最大的努力。

当准备好了辩解后,就要尽早向办案机关解释说明,使其辩解体现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

一般而言,在多次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越早做出的笔录内容越可能被采纳,因此越早做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笔录内容越可能被裁判者采纳。

因此,当事人必须在适当的时机作出适当的辩解,恰当的时机就是充分准备好辩解后,接受调查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