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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靠加班撑起收入的情况并不少见,可要是公司突然取消所有加班,工资跟着大幅缩水,辞职时能要经济补偿吗?广东一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把这个现实难题摆到了台面上,判决结果引发了全网热议。

一、从 “连轴转” 到 “双休制”,工资少了谁能忍?

故事要从 2013 年说起,王先生入职某物业公司做保安,劳动合同约定是标准工时制,每天 8 小时、每周 6 天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他每天要干 12 小时,每月上班最少 27 天,最多甚至 31 天,几乎全年无休。

2019 年,公司把保安服务外包给了专业机构,随后发出通知:从 6 月 1 日起,包括王先生在内的 6 名保安,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 8 小时、周末双休,完全符合法定标准。这本该是保障休息权的好事,可王小石却犯了难 —— 没了加班,工资一下降了不少。

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以 “无故降薪” 为由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他觉得,自己全家都靠这份工资生活,公司突然砍了收入,无疑断了生计来源。但公司认为,减少的只是加班费,基本工资一分没少,调整工作时间是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法院四审一致驳回:合法调整无补偿

这场纠纷先后经过仲裁和四级司法程序,法院最终的态度十分明确: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核心理由有三点。

首先,调整工作时间是纠正违法行为。《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而王先生此前每天工作 12 小时、月均上班 29 天的状态,早已远超法定上限。公司调整工时,本质是改正错误,反而能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法院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管理模式,公司将保安服务外包后,现有人员充足,恢复合同约定的 8 小时工作制,属于合理行使自主管理权,员工应当服从。

最后,收入与劳动强度相匹配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1720 元,其余收入主要是加班费。调整后基本工资没变,减少的只是加班对应的报酬,且工作时间从每天 12 小时缩减到 8 小时,劳动强度显著降低,收入与付出的劳动是对等的,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

广东高院在再审裁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受法律保护。王先生以 “无故降薪” 为由辞职,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三、网友吵翻了:法律没错,打工人的难谁懂?

判决结果一出,评论区立刻分成了两派,更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支持法院判决的网友认为,加班费本就不是固定收入:“不加班凭什么要加班费?公司按法律规定执行 8 小时工作制,没做错任何事。” 有企业主坦言,调整工时是经营需要,只要不是针对个别员工的歧视性操作,就属于合法范畴。

但更多打工人道出了无奈:“合同写着基本工资 1720 元,实际全靠加班才拿到五千多,这早就是行业潜规则了。” 有网友精准点出关键 ——工资结构被恶意拆分,企业把大部分收入算成加班费,既降低了社保缴费基数,又能在想 “逼走” 员工时随时取消加班,让劳动者进退两难。

更现实的问题是,最低工资标准难以支撑生活。有网友算过一笔账:“扣除社保后,两千出头的基本工资在大城市连房租都不够,不加班怎么养家?” 这种 “加班违法,不加班活不了” 的矛盾,正是很多基层劳动者的真实处境。

还有律师指出,若企业存在区别对待—— 只不给特定员工安排加班,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但难点在于,劳动者要证明这种 “针对性调整” 极其困难,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四、打工人该如何应对?这几点一定要记牢

这场纠纷给所有劳动者提了醒,遇到类似情况别盲目辞职,先做好这几件事:

核对工资构成是否合法:若企业将固定收入拆分为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以规避义务,可收集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确认调整是否公平合理:若公司仅针对你一人取消加班,注意留存同岗位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一旦证明存在歧视,可主张权益。

及时主张加班费差额:如案例中王先生每月加班时长极高,却只拿固定的 1030 元加班费,完全可以单独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这与是否辞职无关。

被迫离职理由要选对:以 “降薪” 为由辞职难获支持,但若能证明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两者法律依据截然不同。

结语

从法律层面看,公司纠正违法加班、恢复法定工时的行为并无不妥;但从现实角度讲,打工人依赖加班维持生计的困境也值得深思。这场纠纷告诉我们: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利用工资结构设计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看清工资构成的猫腻,才能在权益受损时有理有据。

案例来源

本文案例源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 4564 号民事裁定(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