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工龄换5个月补偿?大连保安打赢“工龄合并”第一案

(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

事由:侯祥(化名),大连市中山区某停车场保安。2012年4月,侯祥入职沙河口区大福物业公司(化名),因熟练计算机数据采集,在物业办公室从事业主信息采集及物业费收支登记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两年后,大福物业公司安排侯祥至中山区某新建小区物业工作,因小福物业公司(化名)缺人手。侯祥在新物业公司主要从事业主建档与数据采集,月工资4000元,劳动关系仍归属大福公司。2019年3月,小福物业公司承包小区附近停车场,侯祥被派遣至停车场工作,月工资4000元不变,劳动关系仍在大福公司,期间补签过一份劳动合同

2020年7月,大福物业公司注销,小福物业公司与侯祥签订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因停车场安装电子收费系统,侯祥实际从事保安工作,每日在监控室值守,工作量不大但“绑人”。侯祥近三年未休年假。

2025年1月,小福公司通知侯祥,停车场项目年底到期,公司无法提供岗位,让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回家待岗,待岗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工资,遭侯祥拒绝。2025年6月27日,小福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为由通知侯祥,月底派新人接替工作,7月起无需上班,公司决定支付5年共计5个月经济补偿金2万元。

侯祥在大福公司和小福公司工作近14年,与大福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与小福公司签订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侯祥要求小福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停车场安保”项目即将到期为由拒绝。侯祥认为公司未按连续工龄13.5年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支付近两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马铭泽律师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福公司与小福公司股东和出资人相同,侯祥从大福公司调至小福公司时,大福公司出具《调转告知函》。小福公司通知侯祥不再续签前一个月,曾发送《待岗通知书》并当面告知停车场承包年底到期,让侯祥回家待岗,侯祥拒绝且未签字。小福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终止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5个月,每月4000元,合计20000元。

关于工作年限,小福公司认可侯祥与大福公司2012年6月至2020年7月签订两次劳动合同,2014年4月被委派至小福公司工作;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与小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家公司均未拖欠工资及劳动保险。

侯祥代理人王金海、马铭泽律师认为,大福公司与小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度一致,且侯祥调转时大福公司出具《调转告知函》,说明二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3.5年。未休带薪年假补偿亦应按连续工作13.5年标准计算,即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5年主张一半即5天,2024年、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5517.24元(4000元÷21.75天×15天×200%)。

法院最终采纳原告意见,2026年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祥经济补偿金54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4年、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5517.24元。

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大福公司与小福公司虽为两个法人单位,但股东和出资人相同,职工“调转”属正常,工龄应连续计算。侯祥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侯祥连续工作近14年,年休假应为10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将至,建议公司优先安排2025年度未休年假,无法安排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并2026年度安排,否则职工可要求支付日工资300%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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