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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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合同变更”设计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测试,未对该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02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个别项目暂估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充分考虑因客户情况变化,导致长亮科技2022年末相关暂估收入实际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也未关注到2024年1月公司实际结算金额较2023年末暂估数大幅减少的情况。

0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前瞻性调整系数大幅变动的合理性,对迁徙率计算关键参数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04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部分无形资产摊销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05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对于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

06审计底稿记录不到位

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和截止测试记录不到位,未在收入截止性测底稿说明样本选取范围的合理性。



声明

信息来源:深圳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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