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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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变更常引发费用争议,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费用金额,可能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那么,单方委托鉴定结果能否作为作为认定设计变更费用的依据?

最高院在《四川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单方委托鉴定,对方未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设计变更费用的依据。

本案焦点为,应付工程款中应否增加98万元设计变更塔材费用问题。

广安某某公司与某某煤业公司签订的《某某煤业公司35KV输电线路Ⅱ回路工程》约定:“案涉工程固定总价为1350万元,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专用条款9.1条还约定:“合同价款包括了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利润、税金,并包括以下条款所隐含的内容:(1)工程施工;(2)承包人供应材料的采购;(3)设备、材料的采购、卸车、搬运和保管(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7)发包人现场代表、设计单位及监理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不再计取费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亦约定了拆除原有部分工程的费用按固定总价计算。可见,双方约定明确,各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不应再计取费用。

再审申请期间广安某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宁夏某某金属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铁塔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重量确认单,证明塔材重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主张该公司另行采购的费用应予以增加。但案涉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前述合同专用条款9.1条亦约定了合同价款中包含承包人供应材料的采购,设计变更不做价格调整,广安某某公司现主张合同变更增加的塔材费缺乏合同依据。

广安某某公司提交的《施工图阶段测算书》为其单方委托鉴定,且鉴定系依据青岛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铁塔施工图编制,在某某煤业公司未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设计变更塔材费用的依据。二审判决未支持广安某某公司关于增加98万元设计变更塔材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单方委托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费用的依据,需结合 “程序合规性、结果合理性、对方当事人异议情况” 综合判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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