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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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出现“合同僵局”情形:违约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享有解除权却不行使,导致合同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终结,既浪费资源,也不利于双方利益最大化。此时,违约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

那么,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终止时间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文某华、陈某莎诉江苏某果超市公司、某果超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的履行,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成诉权,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结合司法实务,终止时间起算主要分为3类典型情形:

1. 一般情形:法院/仲裁机构支持终止请求,且无特殊情况的,终止时间从“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算。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违约方提交起诉状后,法院将副本送达守约方,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终止时间,此后双方不再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仅需处理违约责任、财产返还等后续事宜。

2. 特殊情形:法院/仲裁机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他合理时间为终止时间。

例如,违约方已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且守约方对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认定“违约方停止履行之日”为终止时间;又如,合同僵局形成后,双方就终止时间达成口头合意,法院可结合合意达成时间认定终止时间(需有证据佐证)。

3. 协商情形:合同僵局形成后,违约方与守约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终止时间从“双方达成终止合意之日”起算,若双方明确约定终止时间,从其约定。需注意,协商终止需留存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就终止时间产生争议。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终止时间以“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为一般原则,若案件存在特殊情形(如违约方已单方停止履行且守约方无异议、双方对终止时间有隐含合意等),法院可结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认定其他合理时间作为终止时间。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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