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妻在车内发生关系时猝死案,法院判决女子赔偿13.8万元。

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因在于男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心脏病,仍在密闭空间发生关系,自身过错重大,应负主要责任。

这里用到了民法中的“过错相抵”规则(也叫“与有过失”),意思是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没个数吗?法院这样判决不是基于道德判断,而是依据两个关键原则:“先行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要理性看待这个判决,得先搞懂这两个概念。

什么是“先行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之前的某个行为让他人的合法权益陷入了可能受损的危险中,你就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真正发生。

车震,都懂,通常会找个没人的地方,否则容易被打扰。但这些地方一旦发生危险,很难得到他人救助。可以这样总结:“是你开启了危险,你就得负责不让它变严重。”

张女士自愿参与了这场“运动”,加上那个特殊环境,当危险真的发生时,法律因为她之前的“先行行为”,要求她必须主动救助,不能像路人一样置身事外。

“救助义务”一般限于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比如特定职业的人:警察、消防员、医生等;还有有特定关系的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船员对乘客;以及特定情境下的人,比如交通事故肇事者。

在这个案子里,密闭的车厢内,张女士和张先生实际上形成了“临时的、关系紧密的危险共同体”。当时,只有张女士能救张先生。即使她担心两人的关系曝光,至少也应该拨打120。

不仅没有救助,张女士还拿走了张先生的手机,估计是因为电话里有两人的小秘密怕曝光吧,这思路也是挺缜密的。可以设想,如果张先生能缓过来,自己还能打电话求救,现在彻底失去了机会。

虽然鉴定认为张先生主要因自身疾病去世,但法律关注的是“你的行为是否让损害更容易发生”。没打急救电话,相当于断了他的生路,增加了死亡风险,所以张女士需要承担责任。

“车震猝死”其实是偶发事件,现实生活中“先行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的情况更多,有一个著名判例——

有人发现马路边有人晕倒,立刻送他去医院,但途中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又把人放在偏僻路边走了,等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最终这位半途而废的救助者被判赔偿

见死不救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如果已经开始救助,就构成了先行行为。好事要做到底,半路把被救助者丢到更危险的地方,明显增加了死亡风险。

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况,比如共同饮酒、相约户外探险等。如果你参与了某些活动,制造了危险环境,法律就要求你必须救助。直接离开不仅是道德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