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后收点感谢费,不是受贿。

很多人觉得,钱又不是我主动要的,是他事后表示感谢的,这怎么还能算受贿呢?

这当然是不对的,主动要那就是索贿了。

即便事后表示感谢,只要跟之前的履职的具体的请托事项有关联,那么都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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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实到底也很简单,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他就要感谢你呢?

2.收钱后,事儿没办成,不是受贿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一即可认定。

《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只要承诺为他人办事了,也是受贿。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这个承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答应,也可以是默示的许可。

3.收钱不办事,不是受贿

先不说法律性质,这种行为就是为人所唾弃的,太不“讲究“了。

《解释》第1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只要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具体请求事项,那么只要收钱了,都是会构成受贿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4.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收钱不是受贿

一般情况下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双方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那么收受数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就认为是受贿。

《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5.每次少收点钱,没有事

收的确实很少,比如一块钱、两块钱的,当然是没事。

但是收的相对多一些的话,只要累计数额达到立案标准(1万元或者3万元),就一样也是可以追诉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6.收钱后用于公务或者捐给灾区,不是受贿

这主要看收钱时候的主观心理,只要当时出于受贿的故意,那么收钱后如何处理,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7.收钱后退了,不是受贿

这就要看是什么时候退的了,如果在收钱后,及时主动退还的话,是可以不认定为受贿的。

但如果时间比较长,或者是出于逃避追究的想法而退还的话,是不影响受贿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