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模糊承诺背后,藏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

2019年初,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此时,A公司的关联方C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写明:“知悉A公司拖欠B公司200万元债务,若A公司不能按期偿还,C公司愿与A公司共同偿还。”

B公司欣然接受。然而当B公司要求C公司履行承诺时,C公司却辩称自己只是“保证人”,要求B公司必须先起诉A公司并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向其追偿。

双方争执不下,B公司遂将A公司和C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庭审中,一份不足50字的承诺书成为争议焦点——这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

01 关键证据:一份模糊的《承诺书》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C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其内容仅有短短两句话:“知悉A公司拖欠B公司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若A公司不能按期偿还,C公司愿与A公司共同偿还。”

B公司主张:C公司使用了“共同偿还”的表述,表明其自愿成为共同债务人,构成债务加入。根据法律规定,C公司应与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公司则抗辩:承诺书中“若A公司不能按期偿还”的表述,表明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人A公司“不能履行”,这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该如何认定?

02 裁判结果:债务加入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B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
二、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三点:
第一,从文义解释看,承诺书中“共同偿还”的表述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具有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非保证担保中“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担责”的补充性责任。

第二,从体系解释看,承诺书未提及“保证”“担保人”等字样,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若认定为保证,将因未约定保证方式而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这与C公司主张的“应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诉求自相矛盾。

第三,从保护交易安全看,当承诺内容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有利于债权实现的理解。债务加入使债权人可同时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03 法律分析:穿透文字迷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民间借贷、企业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第三人承诺还款的情形十分常见。但此类承诺的法律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有效实现债权。

3.1 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核心区别

(1)债务独立性不同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关系;而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具有从属性。
举例:债务加入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保证人去世后,除非继承人自愿承担,否则保证债务消灭。

(2)责任时限不同
债务加入只受诉讼时效限制(通常3年);而保证受保证期间(6个月)和诉讼时效双重限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若错误将债务加入认定为保证,债权人可能在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后丧失追索权。

(3)履行顺位不同
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无偿还顺序先后;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

3.2 司法认定的三大规则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及司法实践,法院认定规则如下:

(1)措辞优先规则

  • 含“保证”“担保”等字样→推定为保证

  • 含“共同偿还”“债务加入”等字样→推定为债务加入
    如某案第三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借款”,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2)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
当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3款,应当认定为保证

(3)实质意思表示规则
需综合审查承诺的背景、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思:

  • 若第三人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债务加入

  • 若仅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保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第三人系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法院结合其特殊身份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04 实务建议:避免承诺陷阱

为避免法律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4.1 对债权人的建议

  • 要求明确表述:要求第三人明确选择“保证”或“债务加入”,避免使用“共同偿还”“负责解决”等模糊表述

  • 注意行文细节:若需债务加入,应使用“本人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等表述

  • 及时行使权利:无论何种性质,均应在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4.2 对第三人的建议

  • 谨慎出具承诺:意识到“共同偿还”承诺可能导致与原债务人同等的还款责任

  • 明确限定范围:若确需承诺,应明确债务范围、履行条件和追偿权

  • 保留证据原件:保存与债务人关于追偿约定的书面文件

4.3 标准条款示例

情形推荐条款债务加入“XX公司自愿加入【上海律师】该笔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保证“XX公司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一般保证“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法律实务中,第三人承诺性质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案情综合判断。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权利丧失。

一句承诺,两种责任。
法律的天平上,文字的分量超乎想象。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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