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舟山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受理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申请对象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1154元;

2.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等)需满5年以上;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23776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车辆且价格低于171360元。

另外,四类申请对象还需分别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普陀城区(沈家门、东港二街道30个社区)户籍,且在普陀区实际居住满1年;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3.申请对象包括:

(1)已婚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2)离异家庭,离异后需满2年,家庭成员包括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的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3)丧偶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4)未婚单身者,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

(5)孤儿,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主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普陀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普陀区(不含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单位(纳税地)工作,且未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2.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主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普陀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持有普陀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普陀区连续居住满一年;

2.主申请人在普陀区(不含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内企业(纳税地)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普陀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

1.主申请人在普陀区(不含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内企业(纳税地)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在普陀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对象包括:

(1)已婚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2)离异家庭,离异后需满2年,家庭成员包括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的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3)丧偶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4)未婚单身者,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

(5)孤儿,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

二、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

(1)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7元;

(3)其他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政府规定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二种保障方式不可同时享受,即保障对象享受实物配租保障起,原享受的租赁补贴保障自动终止。

三、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保障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保障。

四、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优先保障家庭

取得保障资格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无车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但视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

1.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精神、智力残疾除外)一、二等级人员的家庭;

2.申请家庭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5周岁以上成员的;

4.具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保障时限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保障政策;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各保障小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低保、特困家庭保障面积内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内按2.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残疾人特困户享受保障面积内免租金政策。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2)新就业无房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地址:东港海莲路91号207室;电话:0580-3010220。)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地址:东港海莲路91号207室;电话:0580-3010220。)

(4)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地址:东港海莲路91号207室;电话:0580-3010220。)

2.线上申请。

以上四类申请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二)审核

申请对象所在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及供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区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婚姻登记信息和社会救助信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查不动产信息和批地建房信息;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查社保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学历等;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居住年限;区人才发展中心负责核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享受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信息进行复审。

(三)公示和告知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告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租金补贴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进行摇号选房。

八、线下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家庭提供);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5.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7.实际居住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户口簿);

3.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

4.劳动(聘用)合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6.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浙江省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5.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四)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家庭提供);

4.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6.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九、申请受理时间

1.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自通告发布起30日内。

十、其它事项

(一)为深入推进市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贯彻落实“小岛迁,大岛建”工程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小岛上的农村自建房暂不计入住房核算面积。小岛指舟山本岛、岱山本岛、嵊泗本岛、六横岛、衢山岛、虾峙岛和桃花岛以外不通桥的海岛。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审核制度,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三)《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025年版)》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025年版.docx,咨询电话:3010220。

【普陀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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