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0日,市民何先生来到宁夏新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经过对比,他选择了别克君越这款车型。当时销售人员给何先生介绍说,车辆价格为159900元,4S店可以赠送脚垫、太阳膜、记录仪等物品,手续办齐当天就可以提车。
何先生随即支付了一万元定金,并让销售人员开始对接贷款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结果贷款下来准备准备交尾款时,销售人员告知何先生,4S店内没有其它新车,交付的是展厅内的展车,这让他有些接受不了。
何先生认为,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他交付的车辆就是展厅内摆放的展车。
而且全价购买一辆每天被顾客试坐的展车,有洁癖的何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叫停了贷款和交车业务。
他希望4S店一周之内从其它地方调取一辆新车给自己交付,要不就退还支付的定金。
针对何先生提出的诉求,北京市恒圣(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圣楠给出了法律解读。
“根据何先生提供的销售合同,和4S店之间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4S店有向何先生交付新车的义务、何先生也有向4S店交付购车款的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何先生购买的是一辆在库车辆,但并没有约定是展示车辆。如果4S店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的情况,何先生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且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具体情况需要去4S店进行核实。”
随后,记者、维权律师与何先生一同来到位于兴庆区宁夏新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记者表明来意后,总经理赵华庆对何先生本次纠纷进行了回应。
赵经理表示何先生购买的别克君越车型,并不是4S店的常备车型,所以现在店内只有一台用于展示的车辆。
赵经理说:“从汽车销售角度来说,我们没有义务一定要告诉客户这台车是展车,4S店与何先生签订的合同显示是在库车辆,展车就属于在库车辆,可以到第三方检测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
随后,赵经理向维权律师和何先生出示了准备给何先生售卖展车的入库信息。
上面显示车辆是5月份生产、9月2号车辆到店进行展示、售卖。
对此,赵先生表示合同中也明确写明车辆为在库资源,所以4S店不存在违约情况,无法给何先生退回定金。
对于赵经理的说法,维权律师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讲,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去明确告知,所购买的车辆是展示车还是库存车,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终经过沟通,赵经理提出如果何先生提走展示车辆,他可以在原有赠送的基础上再送车辆的隐形车衣和一次变速箱油的免费更换。或者何先生可以等到新车采购回来后再提车。
对于赵经理提出的两个方案,何先生表示他愿意接受赵经理提出的第一种解决方案,提走4S店内的展示车辆,双方达成和解。
对于何先生本次遇到的纠纷,维权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对商品进行提前了解。如果销售人员存在一些隐瞒情况,由于消费者提前做了功课,可以避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在购买大宗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和销售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所购买商品的单价、性能、质量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郭振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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