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资金管理中,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已成为常见操作。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好,但企业在进行相关财税处理时却常感困惑。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通过实例详解理财产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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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保本与否是关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若属于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非保本收益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这类型理财产品没有本金保证,本金可能会损失;另一方面,浮动收益是相对于固定收益的概念,其收益不能保证,最低可能是零。这种理财产品的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而投资收益则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现行资产管理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因此,企业投资的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后,如取得收益,一般不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年,部分银行推出理财产品转让功能,即企业可以将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给他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说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就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140号文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企业购入的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但企业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取得的转让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减按1%计算)。具体计算时,如果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出现的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举例说明:
例1:非保本理财到期收益
A企业购买某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100万元,到期获得收益5万元。根据现行资管新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因此该5万元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例2:未到期理财转让
B企业购入理财产品50万元,持有3个月后以52万元转让给另一企业。该行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增值税:(52−50)×6%=0.12万元。若转让价为49万元,产生负差1万元,可结转下期抵减同类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理财收益)不免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项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金融产品。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因此,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买卖理财产品赚取的差价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在会计上,投资理财产品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重分类。企业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哪个损益科目对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产生影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则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例3:普通理财收益
C企业购买银行理财获得收益10万元。该收益应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适用税率25%,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例4:基金产品收益
D企业购买货币基金获得分红3万元。根据财税〔2008〕1号文,该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如何确认与计量
适用准则:一般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举例说明(一般企业):
例5:购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E企业以105万元购入理财产品(含已宣告未发放利息5万元),支付交易费用1万元。
初始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万
借:应收利息 5万
借:投资收益 1万
贷:银行存款 106万
期末公允价值升至102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万
到期收回108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万
贷:投资收益 6万
举例说明(小企业):
例6:小企业购买理财
F企业(小企业)购买理财20万元,到期收回21万元。
购买时:
借:短期投资——理财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21万
贷:短期投资 20万
贷:投资收益 1万
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由于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项目(以一般企业为例):
初始交易费用:会计计入损益,税法计入成本,需调增。
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调减增值、调增减值。
处置差异:按计税基础计算所得,与会计差异填入《A105030》表。
总 结
企业投资理财产品虽常见,但财税处理需严格区分产品类型、持有意图、是否保本、是否转让等情形。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台账,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与计量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确保财税处理合规、清晰。
文 章 来 源 :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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