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综合

‌关于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的程序违法申诉分析‌

‌一、程序违法问题‌

‌关键证据未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本案中,康强提交的21项证据(包括派出所记录、驱离事件材料等)均未被调查,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四)项,原判决可能因“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被撤销。

‌主体缺席未处理‌

武昌区人民政府、卫健委医政科等关键主体未出庭,法院未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关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规定。

‌二、证据争议与举证责任‌

‌医院指控缺乏佐证‌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主张康强“扩大伤情”,但未提供内部质证材料,法院未要求其举证即采信该主张,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

‌矛盾点‌:湖北省卫健委文件支持康强的门诊规范化建议,与医院“医闹”指控直接冲突,法院未调取相关医院书面意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名誉权争议‌

医院法务代表在公开场合传播“多要赔偿”等言论,若属实,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的名誉侵权。原审未审查传播范围及影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三、法律依据与申诉建议‌

‌再审依据‌

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程序违法、证据伪造、法律适用错误等),建议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步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程序违法问题。

‌补充救济途径‌

若申诉被驳回,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卫健委拒不到庭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

‌四、结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院未履行调查职责、偏袒医院举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康强应重点围绕程序违法与证据缺失提出申诉,并补充提交新证据(如卫健委文件、证人证言)以强化主张。

‌注‌:以上分析基于现有信息,具体策略需结合完整案卷材料调整。建议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以应对复杂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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