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今年7月15日,防城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燃气企业将液化气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废弃旧供应站址,且缺乏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C211.46.5项“较轻”的裁量基准,防城区燃气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