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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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是当事人穷尽其他法律途径的最后兜底程序。

那么,如何才能让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呢?

一、概述与立法依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是我国再审程序的三大启动途径之一(另为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核心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1. 本院院长对已生效裁判 /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需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 /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该规定仅明确主体、事由与对象,未细化实操流程,导致依职权再审在实践中较为 “神秘”,且定位已从早期 “唯一途径” 转为当前 “补充性救济手段”。

立法沿革简况

  1. 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依职权再审为唯一再审途径,依赖当事人申诉(类似信访),因 “诉访不分” 导致 “推诿频发” 与 “终审不终”;
  2. 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 “当事人申请为核心、检察院监督与法院依职权为补充” 的再审体系;
  3.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大修:进一步明确依职权再审的补充定位,仅用于保护国家 / 社会公共利益,或衔接涉诉信访的 “兜底救济”。
二、存废争议:冲突与保留理由主要争议(反对观点)
  1. 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权利属私权,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可能违背其意愿;
  2. 破坏诉审分立与中立性:法院既 “发现错误” 又 “审理案件”,易偏离中立地位,甚至成为外部干预渠道;
  3. 冲击既判力:不受时效限制,可对多年前生效裁判再审,破坏法律关系稳定性。
保留理由
  1. 多途径纠错保障公正:立法机关认为 “多一条路径更利于纠错”,特殊情形(如外交对等)需法条支撑;
  2. 政策规制外部干预:通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规定》等,可遏制不当干预;
  3. 衔接信访的兜底作用:对穷尽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仍需纠错的信访案件,提供 “补漏” 救济。
三、依职权启动再审流程

步骤

主体

核心动作

关键要求

1

发现错误线索

本院院长 / 上级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信访申诉、案件复查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2

内部审核启动

本院院长 / 上级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院长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 / 最高法直接审查

3

作出再审决定

审判委员会(本院)/ 上级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再审;上级 / 最高法可直接裁定提审或指令再审

4

实施再审程序

提审法院 / 被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

按再审程序审理,依法作出新裁判

四、 操作指引

  1. 法院依职权再审的适用场景

  • 优先用于保护国家 / 社会公共利益;
  • 仅对穷尽 “申请再审→检察监督” 仍申诉,且确需纠错的案件作 “兜底救济”,不普遍适用。

  1. 当事人维权路径建议

  • 优先申请再审(法定主要途径);

  • 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 仍未获支持的,可尝试通过信访提交材料,争取法院依职权再审(需确有错误且符合 “兜底” 条件)。

周军律师提醒,经由本院院长发现再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固然是一条途径,但现实可行性较低。为最大可能使案件获得依法纠错,当事人应通过信访申诉向终审法院和上级法院提交,督促法院启动依职权纠错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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