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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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出具的《情况说明》常被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因其公权力属性,往往被认为具有较高可信度。

那么,国家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不在职权范围内的,能否直接采信?

最高院在《姜卫国与邵祥发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虽然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证据系由国家机关出具,但其所载内容并不属于该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故该书证并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性质。同时,因该书证证据所涉事实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当事人对该证据所载内容存有异议,故不能仅凭该证据所载内容即作出判断,而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裁判观点简析

国家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若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不得直接采信。此类材料将丧失公文书证的优先证明效力,需经严格司法审查,仅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无相反证据反驳等条件时,才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 常见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边界

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职权围绕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展开,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秩序监管与违法查处,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审批与监管,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社会治安管理;

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法院负责案件审理与裁判,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与公诉,仅能对司法程序中的相关事实出具说明;

权力机关(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立法、监督等职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

2. 典型越权情形示例

国家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若涉及以下内容,均属于超出职权范围:

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证明“某民事合同真实有效”“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生效”(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不属于侦查职权);

市场监管局出具说明证明“某产品质量合格”(需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非行政机关单方说明);

住建局出具说明证明“某工程欠款金额属实”(工程款结算属于民事争议,超出行政监管职权)。

周军律师提醒,国家机关出具的材料,若所证内容不在其职权范围,该书证即不具有公文书证性质,与普通民事主体出具的书面证明效力相当。但越权情况说明的效力认定专业性强,涉及职权范围界定与证据规则适用,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质证策略,避免因对证据效力判断失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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