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天津市宝坻区刑事受害人张复生因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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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相互矛盾且未经质证,法医鉴定不是最终结论,且天津高法的鉴定没有鉴定人签名,要求对其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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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为:1、上诉人张复生被打后有三处伤,一审判决仅认定下颌骨折一处伤情,对其他两处漏审漏判;2、认定上诉人张复生的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并非最终明确的结论,故该轻伤结论证据不足,其伤情已构成重伤。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对被告人薛冰峰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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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一审时,判决书中所采信的8份证言无一证人出庭,二审在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的情况下,不仅也未组织质证,甚至连庭都没开,并驳回了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在其枉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后,又有多份法医鉴定认定上诉人的伤情构成重伤,但该案至今未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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