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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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要目
【法治中国】
1.我国新就业形态立法构想
李雄(1)
2.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规范解释
章志远、肖嘉欣(18)
3.从自我优待到自我规制: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的治理之策
黄茂钦、徐玉津(31)
【数字法学】
4.数据产权配置的三重视角:个体、社会与体系
申卫星、李卓凡(45)
5.新兴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
——基于自然人路径与法人路径的双重证伪
陈玥(63)
【司法制度】
6.论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付盾(78)
7.先诉抗辩权的分阶程序构造
——以其双重属性再定位为视角展开
司吉梅(92)
【部门法学】
8.“权证分离”背景下非法采矿罪的法益重构与出罪判断
董玉庭、白宇辰(104)
9.国际法语境下反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探析
左海聪、杨越毅(118)
10.继续履行请求权行使“合理期限”的反思与重构
王睿(132)
11.秦汉简牍中所见的诚信诉讼
程政举(143)
【笔谈】
12.《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居住权制度实施问题(笔谈)
曹守晔、乔晓阳、江必新等(155)
【法治中国】
1.我国新就业形态立法构想
作者:李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强新就业形态立法正成为一个全球性议题。促进我国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法治理制度短板等诉求需要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的立法进程。新就业形态立法旨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在该总体目标导向下,兼顾新就业形态自身的特殊性与现有劳动立法资源,三个基本关系、立法步骤、立法目标、核心概念、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劳动者权利、劳动三分法与劳动二分法取舍、分类保护、算法规制等应成为新就业形态立法需要关注的重点议题,突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法规制的特殊规则的设定。新就业形态立法建议稿是对我国新就业形态立法初步探索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立法;若干主要问题;立法建议稿
2.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规范解释
作者:章志远、肖嘉欣(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新《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理解尚存学理争议,司法裁判的观点也各不相同。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文义既是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也构成解释的边界。在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解释方法后,行政复议前置条款仍有不同理解,应在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法定目标下选择较为宽泛的解释。行政复议前置事项的特质、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引流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都暗含着对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扩张解释立场,行政诉讼法的自由选择模式和司法最终原则构成了扩张解释的限缩。
关键词:行政复议前置;主渠道;化解行政争议;司法最终保障
3.从自我优待到自我规制: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的治理之策
作者:黄茂钦、徐玉津(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利用垄断杠杆实施跨市场竞争优势传导的自我优待行为,存在较高的垄断风险。面对既有反垄断法的功能性失灵,我国已逐步构建起政府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相结合的复合规制模式——合规式自我规制。但这一规制模式仍存在制度碎片化、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治理主体参与流于形式、域外合规风险应对不足等局限。为完善合规式自我规制,应秉持系统协调与合理性理念,推动建立跨区域合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与自我优待合规治理挂钩的等级评定与考核问责机制,完善行业协会的合规评估机制,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借此,从根源上消解违法自我优待行为赖以滋生的环境,实现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领域的良法善治。
关键词:数字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合规;自我规制
【数字法学】
4.数据产权配置的三重视角:个体、社会与体系
作者:申卫星、李卓凡(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产权配置需立足个体、社会与体系三重维度。个体维度上,梯度贡献理论基于多元主体在数据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密度,塑造了效力差异化的产权类型。在构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项权能单元基础上,衍生形成七梯度的数据产权类型。在社会维度,应引入团结原则与社会渗透理论,通过分离数据生产性利用与复制性利用来衡平数据的公共性与商品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公开数据爬取规则。在体系维度,辩证看待数据产权在物债二分财产法体系的定位,在坚持“对数”与“对人”二分范式下形成数债二分,明确数据产权在财产权效力谱系上的四类复合形态,并设计平行持有规则以解决多主体权利冲突,维系数据利用秩序。
关键词:梯度贡献;结构性分置;团结原则;数债二分;平行持有
5.新兴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
——基于自然人路径与法人路径的双重证伪
作者:陈玥(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然人路径下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素是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法人路径下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素是必要性和有益性。人工智能因不具备意志能力而不符合自然人路径下法律主体的认定标准。赋予人工智能法人资格既无益处也无必要。在侵权法领域,即使赋予人工智能法人资格,由于智能体本身无经济来源,相关责任最终仍要通过一定机制分配至现有主体承担,主体的增加将使责任与权益的分配更加复杂。可通过产品责任、服务管理责任等制度,将人工智能生产者与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对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主体纳入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在权益分配领域,赋予人工智能法人资格并不能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权益归属困境或者简化利益分配步骤。对于纯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可以参照公共物品管理;对于使用者予以创造性投入的内容,可以根据使用者的创造性投入程度,判断是否能被视为作品。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侵权责任
【司法制度】
6.论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作者:付盾(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提炼标识性概念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法律监督”成为标识性概念在主体性和自主性上存在固有局限。因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两者在制度演变中的关联性、制度规范上的合法性、制度改革中的合理性,联结生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概念,相较于“法律监督”,其成为标识性概念更契合新时代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更好地体现出法律监督制度的中国特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从理论上对其作为标识性概念进行凝练,“检察机关”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概念的主体基础和主体标识,“法律监督”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概念的功能特性和自主标识,提炼成具有整体性的标识性概念,有助于推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完善职能统筹发展的检察体系,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各类监督职能贯通协调的法治监督体系。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标识性概念;法治监督体系
7.先诉抗辩权的分阶程序构造
——以其双重属性再定位为视角展开
作者:司吉梅(洛阳理工学院会计学院)
内容提要:先诉抗辩权具有调控履行顺序功能,但因权利定位模糊和司法解释冲突,使其程序实现异化为法官依职权适用,导致债权人诉权受制,实体和程序衔接不畅。应从理论上对先诉抗辩权的双重属性再定位:在实体上,先诉抗辩权是独立的实体权利,以给付请求权为行使对象,由债权人在诉讼外行使;在程序上,它是以权利抗辩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以救济性请求权为行使对象,排斥法官职权审查。它既非诉讼成立要件,亦非诉讼要件,不会产生妨诉抗辩效果,不能在起诉阶段行使。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应采修正的综合说。基于此,建议在立法上修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优化一般保证诉讼形态与法官释明义务,以实现先诉抗辩权的合理行使,促进司法实践的协调与高效。
关键词:先诉抗辩权;双重属性;权利抗辩;修正综合说;分阶程序构造
【部门法学】
8.“权证分离”背景下非法采矿罪的法益重构与出罪判断
作者:董玉庭、白宇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矿产资源刑法保护领域显失公平的判决频出,其本质是旧《矿产资源法》“权证合一”制度下矿业权法律属性中民事权利与行政管制的利益冲突。非法采矿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源于前置规范的指引和填补。新《矿产资源法》对非法采矿行为规制条款的修改,使围绕采矿行为的行政管制与民事权益彻底剥离,引起非法采矿罪定罪逻辑的根本转变。“权证分离”背景下,单一法益说、复合法益说和多重法益说均存在理论缺陷,应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作为本罪的唯一法益。矿业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已办理矿业权登记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勘查、开采行为以及新旧证书衔接期间的采矿活动应当交由行政规范完成评价,不再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关键词:权证分离;非法采矿罪;法益;矿业权;行政犯
9.国际法语境下反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探析
作者:左海聪、杨越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中美战略竞争的新态势以及在历史机遇期所面临的挑战,中国亟须构建系统化的国家安全与反制裁法律体系。通过相关国际法概念的辨析,反制措施可以界定为一国为阻断或对抗外国国家或实体的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不友好行为及其影响所采取的反制性行为。厘清我国适用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及其潜在的理论和实践合法性问题,需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反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当以国际不法行为及国际不友好行为为对象,以造成损害为前提,优先寻求多边框架下的反制或救济措施。同时,反制措施的实施需遵循相称性原则,履行通知义务与符合临时性限度,满足非武力及人道主义要求。
关键词:反制措施;制裁;反制裁;合法性;相称性
10.继续履行请求权行使“合理期限”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王睿(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务人责任承担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点若要构成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正当理由,必须额外满足“责任承担不确定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益”和“责任承担不确定可归因于债权人”这两个条件。应结合信赖保护原则重新确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制度定位,将其适用范围限制为: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且债务人在此期间因债权人的特定行为产生无需继续履行的合理信赖。而判断债务人信赖是否合理,可以债权人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债权人已完成替代交易为条件。
关键词:继续履行请求权;合理期限;正当性;重构;信赖保护
11.秦汉简牍中所见的诚信诉讼
作者:程政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已出土的秦汉简牍文中有关秦汉律令对秦汉时期的诚信诉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简牍文中记载的秦汉时期司法审判判例显示了秦汉司法审判在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方面的严谨性。知情人有告诉的义务,告诉人告诉时应履行真实告诉义务,不得诬告、错告,禁止匿名告诉。被告人据实陈述、证人据实作证、翻译人据实翻译,违反真实义务者按其出入的事实反罪之。司法审判官吏负有真实查证义务,故意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按不直罪或纵囚罪论处,过失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按失刑罪论处。司法审判官吏审理狱讼案件时须亲自参与案件的问讯审理,狱讼案件由二人以上集体审判。覆讯程序、乞鞫、再审是确保案件事实查证真实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秦汉简牍;诚信诉讼;真实义务;慎刑
【笔谈】
12.《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居住权制度实施问题(笔谈)
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关涉国计民生,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值此《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等主办的“居住权制度实施问题研讨会”于2025年6月29日在北京大学召开。会议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曹守晔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围绕《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实施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近五年实践是对民事立法回应社会需求的深刻检验,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本刊此次笔谈来稿,力争将立法专家、司法专家、学者等的多维对话,通过归纳形成文本,为读者架起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期待未来居住权制度在理论深耕与实践创新中不断完善并切实实施,为“住有所居”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能。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登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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