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吉0104执恢328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施春林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因被执行人施春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公开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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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施春林,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长春市朝阳区桦甸街132号交建宿舍3栋4门1楼2门。公民身份证号:220111197003180834

二、执行依据

(2016)吉0104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利息、保全费28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4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2025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五、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施春林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外)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六、悬赏金额

(一)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效控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奖励。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1-82856230、 15304447056(王法官)

0431-88559222(执行事务中心)

举报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楼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来源:执行局

编辑:王伟光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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