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聚众斗殴中的"聚众"?
"聚众"是指纠集、召集3名以上的人,包括纠集者,并非指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有3个以上的犯罪人。聚众可以事先纠集,也可以临时形成。聚众斗殴罪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众合犯,又称为共行犯,要求聚众一方3人或3人以上,而不包括"二对一"或"一对一"的情况。"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又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斗殴双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认定双方构成聚众斗殴罪。斗殴的一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认定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往往人数众多,双方通常同时构成犯罪,但对方参与斗殴的人数不足3人,也不影响聚众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如何正确认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或者斗殴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组织"主要是指纠集、组合其他共同参与人;"策划"主要是指出谋划策,拟订犯罪实施办法、方案;"指挥"主要是指在犯罪各个阶段指使、命令、调遣、安排、指点或示意其他人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即使没有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也应认定为首要分子。由于首要分子是根据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作用认定,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三、如何正确认定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
《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行为积极、主动,起重要作用或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发挥积极作用或直接致人死伤者,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虽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但在聚众、斗殴准备过程中行为积极,起重要作用的,也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同时,要注意防止对积极参加者认定门槛偏低,导致打击面扩大的情况。对没有参与斗殴,或者被胁迫、诱骗、裹挟参与,主动性不强、作用不大、恶性小的一般参与者,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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