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60多岁的邱女士花10余万元在某修脚连锁店购买了会员服务。

可没想到,与她签订合同的公司、收款的公司和提供服务的公司竟然是不同的三家公司。

邱女士想退卡,钱该找谁要?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官提醒——

花钱买服务,一定要发票或收据

付款方与服务提供者名称要一致

办卡时没开发票,起诉时“找不到”被告

1962年出生的邱女士,2024年11月,在某修脚连锁店,接受洗脚服务,3000元办理会员卡,每次洗脚189元。此后,店内技师告知邱女士该店拥有“德国进口、中国仅有2台”的设备,可为其诊断身体经脉状态,邱女士接受诊断后被告知“多处经络不通”。

在技师的建议下,邱女士购买店内精油特制按摩服务方案,并签订《服务协议》,办理12次总价12.5万元的会员服务项目,该店铺为邱女士办理会员卡和会员手册,并赠送邱女士价值2.68万元的皇帝内经经络疏通服务10次。

签订协议后,邱女士支付10余万元,所有支付款项均由第三方公司收款,修脚连锁店均未开具发票或收据。

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邱女士接收9次按摩服务,并在每次服务结束后在会员手册签名确认。此后,邱女士儿子发现母亲办理会员卡,并发现《服务协议》尾部盖章公司A公司已于2024年9月注销。

邱女士在儿子劝说下,决定退卡。某修脚连锁店拒绝办理退卡。邱女士在儿子建议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盖章主体A公司已经注销,只能将收款公司B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通过“营业执照”找到被告

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其不是《服务协议》签订主体,仅代收款项,拒绝承担责任;诉讼中,法院联系某修脚店经理,经法官做工作,修脚店经理认可以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公司,即C公司为服务合同关系的服务者应诉。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邱女士与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C公司退还邱女士8万元。

法官提示

办理健康服务卡或签订《健康服务协议》时,要对服务主体进行确定和核查,要对购买的服务内容以及价格合理性进行确定和核查,支付费用需要收取与服务提供者名称一致的发票或收据,不要在不明确的情形下支付服务费,并实际接受服务,如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记者: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