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董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6日,董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课程购买协议》,约定董某支付2980元,某教育公司为其提供培训服务。但在授课过程中,董某因个人工作安排与教育机构课程安排产生冲突,经协商变更课程无果,且董某无法继续参与后续课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董某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适宜通过综治中心化解,便告知当事人综治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一站式”解决纠纷、节省时间精力等优势后,当事人表示愿意到综治中心调解。综治中心收案后,委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组织调解,并由消保委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沟通,确定争点。因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跨省,故调解团队采用线上视频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前,双方就履约过错责任承担产生较大分歧。某教育公司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为董某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主动弃课,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合同中约定如因学员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授课,则学费不退,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董某则认为某教育公司存在教学指导不足、课程更新滞后等履约瑕疵,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费。双方围绕合同终止责任归属、履约瑕疵认定及退费金额问题产生较大矛盾。调解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案涉课程购买协议已实质履行,董某接受了一部分培训服务,但教育公司确实存在课程更新滞后等履约瑕疵,影响了董某培训体验。
二是释法明理,明确权利义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内容,向双方清晰阐释权利义务;消保委工作人员则配合调解员,通过线上展示同类案例等方式,引导双方理性处理问题,和平解决纠纷。经多轮沟通,双方对立情绪缓和,董某愿意支付一部分培训费用,某教育公司也同意按照董某已学课时及协议约定内容退还30%费用,但双方就培训费的支付仍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背对背沟通,促成和解。调解团队适时调整策略,采用“云端背对背”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董某视频沟通,疏导其情绪并向董某释明已学课时及合同履约情况 ,引导其正确看待退费问题,告知其已享受了教育公司的服务,合同履行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仍负有支付合同费用的义务;调解员则与某教育公司单独交流,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强调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促使公司重新审视自身立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董某与某教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课程购买协议》,某教育公司当场向董某退还1500元培训服务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由综治中心牵头化解的一起因教育培训合同退费引起的纠纷。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得益于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相结合,依托线上平台打破地域限制,各参与部门形成合力,灵活运用调解策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消保委从“情”入手,从董某难处出发,释明某教育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的瑕疵,缓和董某对抗情绪,获取董某信任;并指出教育公司应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促使某教育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员据“理”分析,基于专业视角,剖析课程价值,运营成本等因素,引导双方以理性态度看待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并且指出合同已实质履行,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以“法”为据,严格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阐释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使双方明晰自身应付的责任。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当场履行,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综治中心 内黄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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