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仍有部分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规避执行、拒绝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对具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财产及申报财产不实等拒不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黄俊杰、马峰拓、吴俊乐以及吉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闫金科予以司法拘留。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上述人员发出预拘留公告,同时正告上述预拘留的人员7日内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预拘留人员名单

1.(2025)晋1028执206号

被执行人:黄俊杰

地址:吉县车城乡段家堡村

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

2.(2025)晋1028执181号

被执行人:马峰拓

地址:陕西省宜川县街道办环东路社区四组

申请执行标的:40000.00元

3.(2025)晋1028执190号

被执行人:吴俊乐

地址:吉县壶口镇柏东村

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

4.(2025)晋1028执185号

被执行人:吉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金科

地址:吉县新城

申请执行标的:351452.03元

来源: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