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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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能碰到,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那么,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能否申请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包头市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
本案焦点为:检察机关依案外人申请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法律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据此规定,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
本案中,某服务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只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不涉及其他不特定公众,更不涉及国家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书载明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包立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据此规定,本案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案件,因检察机关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需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裁定或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才会受理。申请监督需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申请检察监督,需满足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条件,并遵循先法院再审、后检察监督的程序要求。若调解书仅存在一般性争议,通常需通过法院再审程序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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