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陪议员的资格或条件问题

有的地方行政分支专门规定了陪议员必须是法学背景或已取得法律资格,或者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向上靠拢,而不是向下看齐,贴近公众,贴近草根。

陪议员,顾名思义是行政分支之外的人员。应该尽量体现民意,体现非法律性也就是天理人情,代表自然之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拟制,陪议员应该类似于陪审员或侪判员,也就是体现和发扬同侪审判的精神。

如果说行政复议是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更应该倾听民意、服从民意,以免官审民或官官相护的印象。

行政复议更应该提倡非对抗性,提倡真相、真理、真情、合作、和解。

行政复议不是高筑官民之墙,而应该破除官民之墙。

行政复议不是求官每议必胜,而应该求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求ADR精神得到更好的发扬。

行政复议应该加强权力制衡,权利制衡权力是最根本的。

故此,陪议员要在信望卓著、明察秋毫、公道正派,最好是贤达名流,不一定是官。

这样行政复议的合理性、合情性自在不言而喻,合法性也就有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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