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孟湛 通讯员 程贵忠

动动手指抢个支付宝口令红包,就能坐收“佣金”?曾因帮信罪入狱的丹某,刑满后仍轻信“轻松赚快钱”套路,沦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人”,再次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身陷囹圄。为何“低投入高回报”的陷阱总有人中招?这背后藏着的法律风险,远比“快钱”更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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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图侵删)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在丁某(已判刑)组织下,丹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信息网络犯罪转移资金,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动用他人名下5个支付宝账号,以抢口令红包的隐蔽方式帮助“洗白”资金。经查,其累计转移资金达26万余元,其中明确涉及20起诈骗案件的赃款就有2.7万余元。2025年5月,丹某在当地一家餐馆内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他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罪认罚且家属预缴罚金,可依法从轻从宽;但他曾因故意犯罪获刑,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需从重处罚。遂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三个普法点戳破“赚快钱”骗局

1. 不是“帮转钱”这么简单:分清“帮信罪”与“掩隐罪”

很多人以为“借个账户、转笔钱”顶多是帮信罪,却不知已触犯更严重的法律红线。帮信罪中,行为人对资金是否为“犯罪所得”认识模糊,核心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明知资金是犯罪赃款,仍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帮其“洗白”,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丹某此次明知资金涉信息网络犯罪仍帮助转移,已构成掩隐罪。

2. “新手段”藏不住旧罪名:这些行为都算“洗钱”

犯罪分子常翻新转移手段(虚拟货币交易、抢口令红包等),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方式,都属掩隐罪的“其他方法” 。丹某用他人支付宝抢红包转款,本质就是典型的“洗钱”行为,即便手段新颖,仍难逃刑责。

3. 出借“两卡”风险大:你的账户可能成犯罪工具

案例中丹某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作案,这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切勿因情面或小利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提供账户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一旦账户涉及赃款流转,即便本人未直接操作,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法官提醒:遇到“无需劳动、高额佣金、隐蔽操作”的赚钱机会,务必多问一句“钱从哪来”,守住法律底线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编审:孟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