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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要求

和云南省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进度情况

云南省商务厅发布公告

自11月8日00:00起

停止2025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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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时间

根据《2025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补贴资金分批投放,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要求和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自2025年11月8日00:00起,停止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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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一)请各州市商务局及时将公告内容传达到辖区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和商户。

(二)请各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的回收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对回收的电动自行车按程序进行清运和处理。

(三)对已提交申请补贴,经审核旧车、新车和消费者基本信息不准确、返回整改的,请各州市商务局及时指导销售企业(门店)和商户进行核查、整改并完善相关信息数据,并请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的有关消费者积极配合整改并完善相关信息数据,以便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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