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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交规中

“让右原则”

作为预防事故的关键准则之一

却常被忽视

近日

福鼎发生了一起

驾车通过交叉路口

未正确让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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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4日,林某洋驾驶宁德福鼎号牌电动自行车从福鼎市同裕路往协茂路方向行驶,于18时08分许,行经福鼎市温州大道与协茂路交叉路口时,与由林某涵驾驶从福鼎市双岳路往温州大道方向行驶的浙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责任结果

当事人林某洋驾驶宁德福鼎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涵驾驶浙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让右原则”

当两辆车同时驶入路口时,左侧车辆要让右侧车辆先行。因为我国的驾驶位置在左侧,驾驶人的视野中,左侧“A柱”靠驾驶人近,遮挡视野范围大,而右侧“A柱”离驾驶人远,遮挡视野范围小所以,出于安全的考虑,左侧的车更容易提早发现右侧的车,右侧车处于视野劣势,所以理当被让先行。

非机动车也要让行右方的机动车吗?

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明确指出: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福鼎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应严格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驾驶车辆时

应提前减速、加强瞭望、注意观察

不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福鼎警讯、中卫交警

编辑:吴倩雯

审核:汪晶晶

监制:黄益升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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