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篇案例:一场“无法履行”的生态林买卖

甲(个体林木商)与乙、丙(木材加工公司)签订《林木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名下73亩生态公益林(属防护林)一次性采伐后转让给乙、丙,总价款11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丙支付70万元,但在采伐过程中被林业部门叫停——生态公益林依法禁止商业性采伐。甲起诉要求支付余款45万元及违约金。

某法院一审认为
合同约定“生态公益林买卖”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判令乙、丙支付余款,甲配合办理采伐许可。

检察机关抗诉指出
案涉林地为生态公益林,依法仅允许抚育性采伐,禁止商业皆伐和转让。双方合同约定**“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皆伐”方式**,违反《森林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再审改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合同部分无效,乙、丙仅需支付非公益林部分的款项19.3万元。

二、裁判规则解析:为何合同被认定无效?

1. 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区分)。

2.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两大关键

要件本案认定逻辑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森林法》规定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采伐和转让,属禁止性效力规范(非管理性程序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规模采伐生态公益林将破坏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公共利益,合同履行后果不可逆。

3. 与管理性规定的本质区别

  • 效力性规定: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如禁止毒品交易、破坏环境资源)。

  • 管理性规定:仅违反行政管理程序(如未办产权证转让房屋),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 参考案例:陈某未取得房产证即卖房,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属管理性规定)。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被告如何有效抗辩?

▌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必然无效?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策略1:主张“强制性规定”属管理性规范

  • 法律依据:最高法明确“效力性规定”需结合条文目的判断。若规定仅限制主体资质(如施工许可)、交易程序(如预售登记),而非禁止行为本身,则属管理性规定。

  • 参考案例:建设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方,合同因违反《建筑法》效力性规定无效;但未办预售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仅承担行政责任,合同仍有效。

  • 被告应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若合同涉及行政许可(如采矿权、采伐证),需举证该规定仅为政府监管手段(如《矿产资源法》探矿程序),非禁止交易本身。

策略2:论证合同履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 关键点:即使违反强制性规定,若可通过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如补办手续、修复环境),则合同不宜直接认定无效。

  • 本案教训:乙、丙未举证“采伐方式符合公益林抚育标准”或“已申请替代性修复方案”,导致败诉。

  • 被告应对

    俞强律师建议:在自然保护区开发、矿产资源勘探类案件中,提前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出具可行性方案,证明项目符合生态红线要求(如限制开采范围、同步实施修复)。

策略3:利用“过错分担”减少损失

  • 法律规则:合同无效后,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民法典》第157条)。

  • 参考案例:某探矿权转让合同因位于自然保护区无效,法院认定转让方(明知禁限政策)承担70%过错,减轻受让方赔偿责任。

  • 被告应对

    收集证据证明原告明知禁止性规定(如甲曾承诺“可搞定采伐许可”),主张其存在诱导性过错,减少己方返还财产范围。

四、结语:被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俞强律师总结

  1. 合同审查阶段:对涉及环境资源、特殊行业(矿产、林业、房地产)的交易,聘请专业律师评估禁止性规范清单,明确合同条款效力边界;
  2. 诉讼应对阶段:聚焦“规定性质区分”及“公共利益可修复性”两大突破口,组织技术专家证言补强证据;
  3. 替代方案设计:若合同部分无效(如本案公益林条款),主张其余条款仍可履行,减少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附:俞强律师团队简介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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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擅长处理以下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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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 金融与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 破产与重组:债权人、债务人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商业诋毁等。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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