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架空线路下的树木生长逼近安全距离,电力部门的“除险”行为究竟是履职尽责还是违法侵权?近日,多地出现国网电力部门以“树木过高妨碍电力安全”为由,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私自砍伐树木的事件,引发公众对“公共安全与私人财产”“行政便利与法律程序”的激烈讨论。在电力安全与生态保护、法治原则的三重博弈中,这场争议的核心早已超越“砍树”本身,直指权力行使的边界与尺度。
从法律文本来看,电力部门的采伐行为并非“无章可循”,却极易陷入“合法目的与违法程序”的悖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危及安全的树木,可依法砍伐且无需支付补偿 。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依法划定”——需完成补偿协议签订、保护区标志设立等法定程序,否则便不能构成合法采伐的依据。
而《森林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划定红线: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零星林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未取得许可擅自采伐的,可能构成滥伐林木,若数量达到“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还将面临刑事追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电力企业可砍伐保护区内危险树木”的规定,并非无前提的“尚方宝剑”,其核心要件是保护区已“依法划定”——需完成补偿协议签订、保护区标志设立等法定程序,且即便确需采伐,也应优先选择修剪而非砍伐的方式。
国网衡水分公司恰恰突破了这一法律底线:在未与林木权属企业协商、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企业经济林木800余株,事后对林木本身的经济损失拒不赔偿。而宣城市林业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更具说服力:某电力公司未办许可砍伐132株林木,即便初衷是消除线路隐患,仍被认定违反《森林法》,最终被责令补种264株树木并罚款5856.9元 。这清晰表明,“安全需求”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程序的“免责金牌”,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底线。
电力部门的“两难”或许值得理解,但不能成为突破法治的借口。随着城乡绿化面积扩大,树木与电力线路的安全冲突日益频繁,雷雨天气下树枝触碰导线引发的停电事故、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确实是关乎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除险”是否只有“无证砍伐”一种选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早已给出替代方案:对影响安全的树木,可通过修剪而非砍伐的方式保持安全距离,且修剪费用应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即便确需砍伐,电力部门也应提前与树木权属人协商,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履行告知、补偿等法定程序。
现实中,部分电力部门为追求效率,省略法定步骤,本质上是将“公共部门的履职成本”转嫁给了树木所有者,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违背了“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应以实现目的为限,尽可能减少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
这场争议更折射出公共服务领域的共性命题:权力行使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电力部门作为垄断性公共服务机构,手握保障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但这一权力并非无限扩张。树木所有者对林木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即便树木存在安全隐患,其财产权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电力部门不能以“公共安全优先”为由,随意剥夺个体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将“程序正义”视为可有可无的附加项。反过来,树木所有者也应理解电力安全的重要性,对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积极配合修剪或采伐工作,避免因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双方的良性互动,恰恰需要法治程序作为桥梁——采伐许可的申请过程,既是林业部门对采伐行为的合规性审查,也是树木权属人权益的保障机制,更是电力部门规避法律风险的“安全网”。
值得深思的是,类似“无证采伐”事件的反复出现,暴露出部分电力部门法治意识的淡薄与工作机制的滞后。在“安全第一”的考核导向下,一些基层单位将程序合规视为“效率障碍”,习惯于“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但事实上,违法采伐不仅会引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更会损害公共部门的公信力。当群众质疑“为何电力部门可以知法犯法”时,电力部门的安全宣传再有力,也难以赢得公众信任。
法治社会的精髓,在于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任何公共利益都不能以牺牲个体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为代价。电力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林木保护关乎生态平衡,两者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破解这一困境,既需要电力部门强化法治思维,将“先许可、后采伐”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完善与林业部门、树木权属人的协同机制;也需要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标准、采伐许可的简化流程,让“除险”与“合规”并行不悖;更需要公众增强权利意识与公共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理解支持合法的电力设施保护行为。
当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与法律的红线精准对齐,当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实现良性平衡,这场“砍树争议”才能真正画上句号。而这,恰恰需要全社会共同探讨:在公共服务的赛道上,效率与法治究竟该如何排序?权力行使的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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