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前段时间我在今日头条发表一篇文章《仲裁机构异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认为仲裁机构异地开展业务已成为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明确趋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迫切的现实需求。但文章发表后,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构,不存在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问题,既然没案源那就应该不允许设置或者关闭!中西部地区的仲裁员完全可以投奔案源多的仲裁机构。且北上广深等地的仲裁机构也不太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仲裁机构到东部地区展业,认为未来可能剩几十家仲裁机构就行了,现在仲裁机构实在太多了。而支持意见认为,现在的仲裁机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由于一个地级市才能设一家仲裁机构,而法院却有好几家甚至十几家,跟法院比,仲裁机构的数量太少了。未来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应当主要要靠仲裁和调解,最后到诉讼到法院的只能是少部分,因此,完全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仲裁机构到东部地区开展业务,甚至可以考虑一个地级市设置两家甚至多家仲裁机构,形成良性竞争,以分流更多诉讼案件,减轻司法压力。为此,今天就仲裁机构异地开展业务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展望,简要说明我的观点。

【主文】

2025年修订的《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三十条明确“仲裁地”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地,打破传统“机构所在地”限制;第八十二条新增涉外仲裁特别规则,支持自贸区、自贸港等区域设立国际仲裁机构。然而,实践中对自收自支机构异地展业的争议持续存在:一方主张应允许其跨区域竞争以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则担忧无序扩张导致监管失效。本文结合新法框架,聚焦自收自支机构的异地展业问题,分析其形态、利弊及规范路径。

一、仲裁机构异地展业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形态 (一)法律基础与政策导向

1.新法突破性规定

仲裁地制度:新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地可作为程序法适用和司法管辖的依据,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打破传统“机构所在地”限制。

公益性定位:第十三条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其设立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未禁止异地服务。

2.自收自支机构的特殊性

自收自支仲裁机构不依靠国家财政,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财务独立,其设立初衷即包含服务全国市场的功能。新法允许其跨区域展业,旨在打破地方垄断,提升仲裁公信力。

(二)仲裁机构异地展业的实践形态

1.当事人约定异地仲裁

定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某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在异地(如上海)审理案件,仲裁程序在约定地开展。

法律依据:新法第十八条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仲裁地选择不受机构注册地限制。

2.仲裁机构异地设立服务网点

定义:自收自支机构在异地设立服务点或临时仲裁庭,提供立案、证据交换等服务,但裁决仍由总部出具。

典型案例:广州仲裁委在东莞设立服务点,通过“云仲裁”平台远程审理案件,裁决书加盖总部公章。

3.临时仲裁与特别仲裁

定义:根据新法第九十一条,在自贸区、自贸港等区域,当事人可约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临时仲裁庭,按约定规则处理涉外纠纷。

适用场景:适用于跨境商事纠纷,需向仲裁协会备案临时仲裁裁决。

二、支持仲裁机构异地展业的依据与优势

支持者认为,仲裁机构异地开展业务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前文已论述,不再重复),且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与提升效率。

1.案源分布与机构能力错配

全国285家仲裁机构中,自收自支机构占比不足40%,但集中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案源高度饱和;中西部自收自支机构案源不足,服务能力闲置。异地展业可促进资源流动。

2.降低当事人成本

异地展业可减少当事人跨地域参与仲裁的交通、时间成本。例如,某西安企业通过北京仲裁委上海服务点解决与外资企业的合同纠纷,全程线上完成,节省大量差旅费用。

三、反对仲裁机构异地展业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仲裁机构异地开展业务存在监管挑战。

1.裁决执行风险

若异地展业未备案或程序不透明,可能被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执行。例如,2024年某西部仲裁委在东部异地审理案件,因未向当地司法局备案,裁决遭法院撤销。

2.利益冲突隐患

自收自支机构若过度依赖异地业务,可能因商业利益影响裁决中立性。例如,某机构为争夺案源,默许仲裁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引发撤裁争议。

3.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机构为降低成本,在异地展业中简化程序(如减少质证环节),导致裁决质量下降,损害行业声誉。

根据上面分析,反对自收自支机构异地展业的观点,并无法条和理论依据,主要是担忧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

四、立法展望:构建开放包容、协同高效的仲裁生态体系

1.建立“负面清单+备案承诺”模式

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异地展业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如恶意低价揽案、诋毁同业机构),否则列入负面清单。

备案承诺:仲裁机构异地展业前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诚信展业承诺书》,承诺遵守展业地司法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与收费细则。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备案的,不影响仲裁机构异地开展业务。

2.打造国家级仲裁云平台

依托新法第十一条在线仲裁规则,整合现有仲裁机构系统,搭建统一入口的“中国仲裁云平台”,支持跨地立案、智能合约执行等功能。例如,当事人可通过平台提交电子证据,AI系统自动生成证据目录并同步至多地仲裁庭。

3.推动仲裁与调解、诉讼深度衔接

根据新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司法审查效率的规定,建议建立“仲裁-调解-诉讼”一站式服务中心,对异地仲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执行”机制。

综上,2025年《仲裁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从“本土化”向“全国化”的历史性跨越。通过构建开放包容的监管框架、技术驱动的数字生态、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我国仲裁机构有望在争议解决市场中占据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