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214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4:夏某明、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4刑初116号
涉案金额:金额214万(流水428万)
从轻减轻情节:从犯、认罪认罚、坦白
从重情节:累犯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
一、被告人夏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夏某明苹果手机一部、杨某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拘留日期:2024.10.26
判决日期:2025.05.08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夏某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上家的指挥下前往上海市实施跑分,操作他人银行卡接受并转账电信诈骗资金。经核实,被告人夏某明于2024年10月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335000元,查实有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的金额为人民币1147110元。
2、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于上家的指挥下前往上海市实施跑分,操作他人银行卡接受并转账电信诈骗资金。经核实,被告人杨某于2024年10月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280000元,查实有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的金额为人民币2147110元。
被告人杨某、夏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明、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明、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明、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某明、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夏某明、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某明、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明、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其赔偿关联电信诈骗被害人武某荣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指定辩护人上述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夏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明另有犯罪前科一次,本院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公安机关扣押的夏某明苹果手机一部、杨某苹果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夏某明苹果手机一部、杨某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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