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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十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安排)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六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安排的问题。至此,遗产处理的十六篇文章撰写完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概念: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又没有人受领遗赠的情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人接受继承又没有人受领遗赠的财产。

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时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时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相比之下,《民法典》将归国家所有的目的,限定为“用于公益事业”,是对继承规则的创新。

形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原因: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民法典》继承制度基本上延续了《继承法》的继承制度,并没有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至其他近亲属等),只是在将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后,作出“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可谓有了一些进步。

2、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时,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的人,则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