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最沉重的打击往往并非感情本身的消逝,而是曾经信任的另一半不仅背弃了忠诚,更以各种隐蔽的方式,将两人共同奋斗积累的财产悄然转移给婚姻之外的他人。这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绝不仅是为了平息情感纠葛,更是对婚姻家庭价值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严肃捍卫。
本文将以笔者亲历的一起案件(赵某女诉钱某女、孙某男赠与合同纠纷)为线索,以更具人文关怀的视角和更深入的探讨,梳理在《民法典》时代下,面对婚内财产被不当处分时,法律所提供的救济路径、实践中的难点,以及其中蕴含的法治温度。
【援引案例】
赵某女与孙某男系夫妻关系,钱某女自诉自2009年认识孙某男,二人同居十几年。一审中,原告赵某女主张要求被告钱某女返还孙某男向其赠与的过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钱某抗辩:不知道孙某男多次结婚与离婚的婚姻状态,自己受到孙某男长期欺骗与控制,导致其严重抑郁,孙某男与多名女性保持男女关系并育有多名非婚生子女,自己也是众多受害者之一,以上这些赵某女均知情,现在赵某女与孙某男已经离婚。关于赵某女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称:二人不仅是同居关系,自己也担任孙某男的助理,孙某男的转账一部分就是她的工资报酬;此外,钱某女堕胎后,孙某男支付因堕胎而产生的手术 医药费、护工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作为补偿。否认孙某男大额取现30万元后将钱款交于自己。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钱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赵某女夫妻共同财产90余万元。二审经法院查明,改判钱某女支付赵某女80余万元。
01 法律立场的演进:从模糊到清晰,从分散到统一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虽然多数判决支持返还,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和说理逻辑较为分散。有的案件援引原《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规定,有的则适用原《合同法》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恶意串通”等条款认定行为无效。这种裁判不统一的局面,不仅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也让维权者在本就艰难的过程中更加迷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此类纠纷提供了更为坚实和统一的裁判基础。《民法典》进一步强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并将公序良俗原则明确写入条文,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具体体现如下:
核心原则明确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赠与无效提供了清晰的标尺,使得为维系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直接被归入“无效”范畴,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奠定了法律基础。
财产权属强调整体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司法实践(如本案二审判决)进一步阐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意味着,一方擅自将属于双方的财产赠与外人,处分的是全部财产权益,而非其“个人份额”,因此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这一理解彻底否定了“仅返还一半”的可能性,实现了对合法配偶权益的完整保护。
价值导向更加鲜明:法律不再仅是财产分割的工具,更是婚姻忠诚与家庭伦理的守护者。通过否定此类赠与的效力,法律向公众传递出明确信号:建立在侵害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经济往来,不受法律保护。
这种从分散到统一、从模糊到清晰的演进,赋予了像赵某这样的受害方更强的法律底气和更明确的维权预期。如今,受害一方拿起法律武器时,不再仅凭情感冲动对抗法律风险,而是在法律明灯的指引下,坚定地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与尊严。
02 情与法的交织: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法庭之上,没有真正的赢家。每一份判决背后,都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叹息。即便受害一方在情感上承受巨大委屈,法院仍须以证据为基础,在情、理、法之间寻求平衡。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通常聚焦于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赠与的意图与性质:款项究竟是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劳务报酬、借贷,还是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这是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例如本案中,钱某女辩称款项为“助理工资”,但因无法提供任何雇佣关系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法院会重点审查款项发生的时间、频率、背景,及其与不正当关系存续期的吻合度。若赠与行为与不正当关系在时间上高度重合,其“维系不当关系”的目的便显而易见。
第三者的“不知情”抗辩能走多远?实践中,第三者常以“不知对方已婚”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法院的审查日益严格,会综合考量双方交往时长、公开程度、周围环境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善意”。如本案中,出轨方与第三者交往长达十余年,第三者仍主张完全不知情,显然有悖常理,该抗辩最终未被采纳。这表明,即便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也要求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尤其在大额财物往来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需要时。
最隐蔽的手段:取现、存现的“障眼法”。这是本案最具警示意义之处,也反映出近年来财产转移手段的“升级”。出轨方不再直接转账,而是从自己账户取出现金,再存入第三者账户,试图切断银行流水间的直接关联。这种方式确实增加了取证难度。然而,本案中通过律师调查和流水对比,发现孙某男多次大额取现的时间、银行网点,与钱某女存入等额现金的时间、网点完全吻合。在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前提下,这种高度巧合已无法用偶然解释。二审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该现金转移构成赠与。这一认定无异于向社会宣告:任何企图以技术操作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严密的事实与逻辑面前,终将徒劳无功。
这不仅是个案的胜利,也是对企图逃脱责任者的严厉警示,同时提醒维权者:发现可疑取现记录时,应密切关注关联人账户是否同期出现异常存款。
时间与情感的纠葛:诉讼时效与特殊费用。大额赠与往往建立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基础上。针对这种“持续性”,无效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具体侵害人时开始计算,这为受害者维权留出了合理空间。至于“堕胎费、营养费”等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若主张从返还总额中扣除,则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独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直接认定为“合理开销”予以扣减。
03 超越个案:法律守护的深层价值
跳出个案细节,我们会发现此类案件的审理,其意义早已超越财产归属本身。它是对信任、忠诚与家庭价值的一次公开确认。
为受伤的心灵撑起一把伞:对原告而言,诉讼过程无疑是再次揭开伤疤。但一份公正的判决、一个圆满的结果,至少能在物质层面挽回部分损失。这不仅是一种经济补偿,更是一种心理慰藉——法律承认了当事人所受的伤害,并以行动予以纠正。虽然这无法完全弥补情感的创伤,却能避免受害者在遭遇背叛后,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筑牢社会家庭的基石: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单元。法律通过否定婚内不当赠与,实质上是在维护一种基础的社会信任机制:人们可以相信,通过合法婚姻形成的财产共同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单方随意侵蚀。这有助于增强夫妻同心、共建家庭的信心。
引导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判决对于被告及潜在介入他人婚姻者,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它明确宣告,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感情”及相关经济利益,如同沙上筑塔,一旦法律的海浪袭来,便可能轰然倒塌。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更加健康、理性、尊重他人婚姻的婚恋观念。
04 总结:法律有尺度,亦有温度
回顾赵某一案,从一审到二审,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与证据规则的严格把握,更能感受到法律在修复破碎关系时所彰显的公平与正义。它以清晰的规则告诫越界者,以坚定的态度保护受害者,以智慧的判断识破隐匿的手段。
对于每一位在婚姻中真诚付出的人,法律虽不能保证爱情永不褪色,但它承诺会全力守护你在法律框架下应得的每一分财产与尊严。当风雨来临,请不要独自承受,法律可以成为你最坚实的后盾。它不仅是一把衡量对错的尺子,更是一盏在黑暗中指引方向、传递温暖的明灯。
这条路或许漫长,但正义的实现,从来都值得等待与坚持。
本文作者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200+
擅长诉讼、沟通、调解
2018年毕业于怀卡托大学(新西兰),获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勤奋笃学,不断钻研专业领域的理论及相关案例,多次获得校内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2019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留学时在当地律所的工作经历,提高了专业知识技能及法律行业实践经验,同时也扩大了行业视野。长期工作在诉讼一线,实务经验丰富。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结合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力求以最温暖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执业证号:1110120221143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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