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十五:事实婚姻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五篇,介绍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婚姻状态,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特点:
1.当事人具有结婚的主观目的。
2.在客观上有夫妻的共同生活。
3.当事人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公示性。
4.双方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5.双方婚姻关系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处理:
若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符合上述实质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若双方想获得法律保护,需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可追溯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之时;若未补办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时,法院会受理,但不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等权利)。
律师解读:
事实婚姻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时间节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当时的结婚实质要件。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登记”这一程序的严格要求,也兼顾了中国社会现实中“仪式婚”“事实共同生活”的传统习惯,旨在平衡法律的权威性与社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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